各区、县(市)民政局,纪委监委派驻民政局纪检监察组,扶贫办:
按照省民政厅工作部署,继续巩固提升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和农村低保领域专项治理工作,市民政局会同市纪委监委派驻第十一纪检监察组和市扶贫办制定了《沈阳市关于开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成果“回头看”暨农村低保领域专项治理巩固提升行动的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沈阳市民政局 中共沈阳市纪委监委派驻
第十一纪检监察组
沈阳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关于开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成果
“回头看”暨农村低保领域专项治理
巩固提升行动的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巩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成果“回头看”及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巩固提升行动相关工作部署,按照省民政厅等3部门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市纪委监委派驻第十一纪检监察组、市扶贫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成果“回头看”暨农村低保领域专项治理巩固提升行动,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按照“四个不摘”的总体要求,全面加强和改进农村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不断提升农村低保、特困供养等救助水平,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推进全市乡村振兴贡献民政力量。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成果“回头看”暨农村低保领域专项治理巩固提升行动,及时摸清不在兜底保障范围内的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因灾因疫情及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的基本情况,将核查后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纳入兜底保障范围,实现动态化“应兜尽兜”;持续整治低保金管理发放不规范、政策落实不到位、违规保障以及经办服务水平不高等问题,确保困难群众利益得到有效保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实现有效衔接。
三、主要任务
(一)摸清困难对象和问题底数
各地区民政部门要结合“走进困难家庭,倾情解忧暖心”专项行动,发挥基层网格化管理功能,做好困难人口线下排查。以未纳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的脱贫不稳定家庭、边缘易致贫家庭为重点,主动走访认真核查,密切关注以下人员和家庭:有大病重病和负担较重的慢性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失能老人和单亲未成年人(含孤儿)等无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较弱、持续增收能力下降、返贫风险较高的脱贫不稳定人口;医疗、教育、住房刚性支出较大的家庭;由于临时突发事件、疫情、灾情等原因造成收入骤减或支出骤增的家庭;由于创业、就业、养殖收入不稳定或投资失败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由扶贫部门认定的边缘易致贫家庭。
各地区民政部门要加大社会救助信息与户籍、殡葬信息比对频次,及时发现“死亡保”并作停保处理。开展救助金发放账户与救助对象信息复核工作,规范生活不能自理救助对象救助金代领代管相关政策措施,完善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享受社会救助备案制度,健全容缺受理和集体研究制度。
各地区扶贫部门要协助民政部门开展重点人口和家庭排查工作,并及时将认定的边缘易致贫家庭(人口)数据与民政部门共享。
(二)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救助机制
市民政部门将全面落实《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农组发〔2021〕7号)和省市工作部署,制定我市民政系统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救助机制具体办法。各地区要认真落实该办法,明确监测对象,将脱贫不稳定人口在内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1.5倍的低收入家庭全部纳入监测范围;完善监测体系,通过基层民政干部定期排查、部门信息筛查预警和困难家庭主动申报等渠道,相互补充,协同发力,保证动态监测预警无死角;落实兜底保障政策分类施救,对监测发现的困难家庭,对照农村低保、特困供养政策和家庭收入、财产减免核算办法,将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兜底保障范围。
各地区民政部门要继续做好与扶贫、卫生健康、医保、房产、教育、残联、公安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建立完善贫困人口和低收入家庭动态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将排查确认的监测对象信息及时录入系统,定期开展家庭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信息比对,确保及时发现预警,精准施救。要与扶贫部门定期开展数据交换,确保监测对象、纳入兜底保障对象信息数据在部门间畅通和统一。
(三)对照梳理兜底保障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各地区民政部门要按照“四个不摘”要求,认真对照2019年以来国家、省市出台的民政兜底保障各项政策措施,结合落实2021年社会救助提标工作,对兜底保障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再复查。一是按现行标准减半计算脱贫人口的赡养费收入和灵活务工收入。二是对脱贫人口的个人合规医疗费用、教育费用等刚性支出落实扣减政策。三是对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按规定参照“单人户”直接纳入低保。四是取消对脱贫人口的临时救助户籍限制和救助次数限制,按照不同困难类型实施差别救助。五是根据物价变化,及时为脱贫人口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六是对符合条件的未参保农民工、困难职工等生活困难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对未按照以上措施审核、确认的要及时整改,将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及时纳入兜底保障范围或按相关规定调整救助金。对复核过程中发现的超出兜底保障条件的,要根据实际实施渐退保障,家庭人均收入或财产状况明显超出救助条件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做出停止救助决定,并书面告知兜底保障对象。
(四)围绕“三大活动”回头查看农村低保专项治理
各地区民政部门要按照《关于深入推进农村低保领域专项治理“三大”活动的通知》(辽民助函﹝2020﹞63号)要求,持续推进农村低保领域问题“大排查”、信息“大比对”、案例“大汇总”活动。一是主动协调纪检监察组进一步完善2017年以来查处的农村低保违纪违法案例台账,重点收集2020年以来农村低保领域的违纪违法案例,选取典型案例分类剖析,编写警示教育案例汇编。二是进一步规范财政供养人员、村(社区)干部、低保经办人员特别是民政部门人员及其近亲属享受农村低保、特困供养情况,报省民政厅统一比对后针对问题进行查实整改。三是深化整改巡视审计发现的问题,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问题及信访突出问题,着力发现并查处农村低保领域存在的腐败和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四、时间安排
(一)工作部署阶段(2021年6月15日前)。按照省专项行动的总体部署,制定我市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各项工作任务和措施。
(二)排查整改阶段(2021年6月15日-8月15日)。各地区按照排查任务全面认真开展梳理排查,完成各项问题整改落实工作。6月底前,完成附件1和附件2的上报。8月底前,完成财政供养人员、村(社区)干部、低保经办人员等本人或其近亲属享受救助信息比对和核查,上报警示教育案例成果汇编。8月15日前,围绕发现的问题进行实地检查,剖析问题根源,制定“三大活动”的整改措施并上报相关情况。
(三)指导检查阶段(2021年8月15日-10月15日)。根据各地区“回头看”和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市民政局、市纪委监委派驻第十一纪检监察组和市扶贫办联合进行实地指导检查。
(四)成果总结阶段(2021年10月15日-12月15日)。各地区全面总结工作开展情况,于12月15日前将本地区工作报告分别报送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做好省民政厅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估准备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此次“回头看”和专项行动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举措,各地区民政、扶贫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正确把握形势任务,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精心安排部署,确保各项任务如期完成并取得成效。
(二)加强部门协同。各地区民政部门要加强与扶贫部门的协同配合,做好信息共享,精准确认兜底保障对象和监测预警对象。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加快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容错纠错机制,保障和调动基层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队伍稳定。同时,要及时将专项行动过程中发现的疑点信息报送给纪检监察部门,主动接受指导和监督。要会同信访部门开展社会救助领域信访事项定期通报、会商研判、联合督办等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好个案问题,提高信访事项一次性化解率。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地区要结合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深入推进“走进困难家庭,倾情解忧暖心”等专项活动,利用召开座谈会、政策宣讲会,发放政策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强兜底保障政策解读和宣传,提高困难群众政策知晓率。积极总结、宣传、推广“回头看”和专项行动中的先进经验和做法,讲好社会救助故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地区民政、扶贫部门要在每季度最后一周向市民政局、市扶贫办报送当地“回头看”和专项行动进展情况。
市民政局联系人:郭景明 电话:23468725
市纪委监委派驻第十一纪检监察组联系人:沈雷 电话:67929069
市扶贫办联系人:裴丽赢 电话:82703810
附件:1.2020年以来农村低保违纪违法案件统计表
2.民政部门干部职工、社会救助工作经办人员、社区
(村)“两委”人员及其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