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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全市易流浪走失人员信息库的通知(2021/10/26)
时间:2021-10-26 来源:沈阳市民政局 文字大小:    

各区、县(市)民政局,市民政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民发〔2020〕14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应用金民工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民办函〔2021〕39号)及《中共沈阳市委办公室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沈委办发〔2019〕37号)等文件要求,市民政局决定组织建立全市易流浪走失人员信息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全市易流浪走失人员,包括精神障碍患者、阿尔兹海默症患者、肢体和智力残疾人员、反复外出流浪乞讨人员等。

二、工作目标

通过将易流浪走失人员纳入信息库统一管理,搭建起易流浪走失人员信息平台,为切实强化源头治理、实现精准救助、提升救助效能提供信息支持和保障。

三、入库程序

(一)调查登记。由各区、县(市)民政局指导本地区社区、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对易流浪走失人员进行调查并填写《沈阳市易流浪走失人员信息登记表》。由社区、村(居)委会对《沈阳市易流浪走失人员信息登记表》进行汇总后,上报各区、县(市)民政部门。

(二)信息审核。由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对《沈阳市易流浪走失人员信息登记表》中人员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对信息填报不准确、不完整的,退回社区、村(居)委会重新完善上报。

(三)系统录入。由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将通过审核的易流浪走失人员信息录入金民工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并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开展本辖区外地救助管理站送返人员。由市民政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负责市级外地救助管理站送返人员的信息收集、核实和录入工作。

四、时间安排

各地区、相关单位要于2021年10月底前,完成相关动员部署工作;11月底前,完成首批易流浪走失人员的信息录入工作;12月底前,基本完成本地现有存量易流浪走失人员的信息录入工作,确保全市易流浪走失人员信息库基本建成。对于救助管理机构已有的外地救助管理站送返人员存量信息,要于11月中旬前全部实现入库管理,后续新增信息随时录入。

对易流浪走失人员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出现人员已死亡或不再符合易流浪走失人员条件的,由社区、村(居)委会核实后及时上报本地区民政部门,由本地区民政部门负责从信息库中将此类人员信息删除。每年1月和7月,各地区、相关单位应对纳入易流浪走失人员信息库管理的人员进行回访调查,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新增人员纳入信息库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全市易流浪走失人员信息库,是我市落实上级工作部署、提升救助管理服务质量的一项务实举措。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统筹谋划和组织领导,充分发挥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加强与公安、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不断汇聚推进易流浪走失人员信息库建设的工作合力。

(二)狠抓工作落实。各地区、相关单位要全面落实工作进度要求,安排精干力量专项负责此项工作,做实做细易流浪走失人员群体的信息采集和登记上报工作。要严格审核标准,规范审核程序,确保信息录入的准确率和完整性。要强化信息管理,严守安全纪律,切实做到系统账号专人专用,坚决防止入库人员信息非法外泄、扩散。

(三)深化工作成果。各地区、相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好信息库资源,以此为基础成立寻亲工作室、开设寻亲热线,进一步拓展寻亲工作范围,稳步提升寻亲工作效能。

各地区、相关单位要于2022年1月底前,向市民政局书面报告工作落实情况。

附件:沈阳市易流浪走失人员信息登记表

                            沈阳市民政局

                          2021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链接:沈民发〔2021〕32号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全市易流浪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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