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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楼门楼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21/07/20)
时间:2021-07-20 来源:沈阳市民政局 文字大小:    

各区、县(市)民政局,自然资源局,房产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楼门牌管理工作,市民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修订了《沈阳市楼门牌编制管理细则(暂行)》(沈民〔2007〕144号),现将修订后的《沈阳市楼门牌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落实。

  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沈阳市房产局

    2021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楼门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楼门牌管理工作,促进地名管理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更好提升城市品质,有效提供详实准确、优质高效的地名地址公共服务,根据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辽宁省地名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楼门牌,是指标示建筑物(院落)及其内部各套房屋编码名称及相关信息的地名标志。包括建筑物楼(房)牌,院落门牌,单元牌,楼层牌,户室门牌,门市、车库、仓库等(以下统称“门市”)门牌。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筑物(院落)应当依法依规编制楼门牌号码,设置楼门牌。全市楼门牌实行一楼(房)、院落、楼层、单元、户室、门市一号一牌。

第四条  经民政部门编制和确认的楼门牌编码名称是标准地名地址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民政部门允许不得擅自编制和变更。经民政部门核准设置的楼门牌是法定地名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拆除和移动,不得损毁、遮挡和涂鸦。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办理相关业务和事宜应使用标准地名地址信息。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保护楼门牌的义务,发现楼门牌缺失、损坏、难以辨认的,应及时向所在地区、县(市)民政局报告。

第六条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楼门牌管理工作,制定标准和规范,对区、县(市)民政局楼门牌号码编制、设置和管理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区、县(市)民政局负责辖区内楼门牌管理工作,按照全市统一标准和规范,编制楼牌(院落门牌)号码;指导并确认开发建设单位(产权所有人、使用单位)编制单元牌、楼层牌、户室门牌、门市门牌号码,并指导、监督其设置楼门牌;指导村委会编制行政村(自然村)的楼门牌号码。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辖区内楼门牌管理维护工作。

自然资源、房产、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楼门牌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楼门牌号码编制规则

第七条  楼门牌号码的编制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尊重历史、保持稳定的原则。本细则正式实施后,原有合法合规楼门牌编码名称应保持原状;已经形成编制规则的区域或街路,新建建筑物楼门牌号码编制应沿用原规则。

第八条  楼门牌号码的编制应当科学规范、有序可循、有利延伸,符合城市空间发展战略布局,不得重号、漏号、跳号,不得随意变更编制规则。

第九条  编制楼门牌号码,应使用县(市)以上政府命名的标准街路巷(以下简称“街路”)名称;没有标准街路名称的行政村(自然村),可使用村名编制。                                                  

第十条  楼牌和院落门牌号码编制规则:

(一)除历史形成的编制规则外,街路两侧建筑物(院落)的楼牌(院落门牌)号码,以街路端点为起点,一般按“自东向西、自南向北,由小至大,东与南单、西与北双,基本对应”的原则,以自然数1开始序数编制。

城区向郊外延伸的街路,楼牌(院落门牌)号码自城区向郊外编制。

街路一端可继续延伸,另一端不可继续延伸,以不可延伸端为起点编制。

街路两侧为待建空地的,应按适当距离编制预留号。

以裙楼等建筑体连接的楼房应先进行逻辑分栋,再分别编制楼牌号码、设置楼牌。

(二)街路两侧编制的楼牌(院落门牌)号码为主号码。主号码标准编制格式:XX街(路)N号。

主号码号源不足时,可采用主号码加“甲”方式形成新的主号码,标准编制格式:XX街(路)N甲号。主号码加“甲”后仍号源不足,可依次使用“乙、丙、丁……”。

(三)街路两侧建筑物后面的建筑物由主号码向里延伸编制主号码的支号码,支号码不分单双号,序数编制。支号码标准编制格式:XX街(路)N-M号。

(四)院落应确定一个主门,只编制主门号码作为院落门牌号码,其余各门不予编号、不留空号。院落内不临街路建筑物和临主门所在街路建筑物,应以院落门牌号码为主号码编制支号码,一般以主门所在街路最东或最南端建筑物为起点向西或北方向按“S”型顺序编制;院落内临其他街路建筑物,应以所临街路名称编制主号码。院落内建筑物布局复杂不宜采用“S”型编制的,可本着便于查找原则,视情况编制楼牌号。

院落内只有一个建筑物的,该建筑物应编制支号码。

(五)楼牌(院落门牌)号码随建筑物灭失而注销,注销的号码可作为预留号码,也可作为历史资料保留存档。预留号码所在区域的新建建筑物可以使用预留号码,也可启用新号码,需在《沈阳市建筑物楼门牌编码确认表》中备注。

第十一条  单元牌号码编制规则:

住宅楼应当编制单元牌号码,按照自东向西或自南向北方向以自然数1开始序数编制。只有一个单元的住宅楼,单元牌号码应编制为1。

第十二条  楼层牌号码编制规则:

(一)建筑物的地上楼层,按自下而上方向,从地上一层起(含规划架空层)以自然数1开始向顶层序数编制。

(二)建筑物的地下室,按自上而下方向,从地下一层起以“-1”开始向地下室底层序数编制(半地下室可参照编制)。

第十三条  户室门牌和门市门牌号码编制规则:

(一)建筑物内部各套房屋按规定及开发建设单位(产权所有人)需求编制户室门牌和门市门牌号码,一般按照自东向西或自南向北方向序数编制。

(二)在建筑物内墙开门的各套房屋,编制户室门牌号码。住宅门牌号码标准编制格式:XX街(路)N号A-B-C(单元号-楼层号-户号)。公寓、写字间等门牌号码标准编制格式:XX街(路)N号B-C(楼层号-室号,室号以01起序数编制)。

(三)在建筑物外墙开门的各套房屋,按照建筑设计轴线图编制门市门牌号码。标准编制格式:XX街(路)N号A门(门号以自然数1开始序数编制)

(四)门市拆分合并的,门牌号编制方法:

1个门市拆分为2个的,门市门牌的标准编制格式:XX街(路)N号A-1门,XX街(路)N号A-2门,A为原门号。1个门市拆分为多个的,依此顺序编制。

2个门市合并为1个的,门市门牌的标准编制格式:XX街(路)N号A-B门,A、B为原门号。多个门市合并的,A为起始门号,B为终止门号。

第十四条  独立的地下建筑物、建筑物的地下室及内部各套房屋可依开发建设单位(产权所有人)实际需求,按照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设计轴线图视情况编制楼门牌号码。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规定,在申办楼门牌号码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编制分层分户表。各区、县(市)民政局应予以指导。

调整规划设计的,应当及时修改楼门牌号码,重新编制分层分户表。   

第十六条  行政村(自然村)有标准街路名称的,由各区、县(市)民政局以标准街路名称编制楼门牌号码。行政村(自然村)没有标准街路名称的,由村委会以行政村(自然村)名称编制楼门牌号码,视村内道路和建筑物布局排列情况,按照便于查找原则,从村主入口处起序数编制。标准编制格式:XX村(屯) N号;院落内的建筑物应编制支号,标准编制格式:XX村(屯) N-M号。

第三章   楼门牌号码申办程序

第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产权所有人、使用单位)到建筑物所在地区、县(市)民政局申办楼门牌号码需准备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通知书;

(三)1:500建筑规划设计平面图(当年图)(有门市、车库、仓库的需要建筑设计轴线图);

(四)分层分户表。

其中,材料(一)、材料(二)、材料(三)需提报原件、复印件各1份;材料(四)需提报3份并加盖申办单位公章。除提供上述要件外,对不能提供轴线图的旧建筑物,申办人应提供房产测绘单位出具的能体现建筑结构的分层分户图,分层分户图须加盖自然资源局测绘成果备案专用章。

第十八条  区、县(市)民政局对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后,编制楼牌(院落门牌)号码,出具《沈阳市建筑物楼门牌编码确认表》,并对分层分户表加盖公章。区、县(市)民政局需留存申办材料和《沈阳市建筑物楼门牌编码确认表》各一份。

市自然资源局应指导房产测绘单位按照民政部门确认的楼门牌编码名称出具测绘成果报告。

第十九条  申办材料齐全的,一般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在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第二十条 村委会编制楼门牌号码,应先查验院落(建筑物)的相关审批手续,绘制标示院落(建筑物)编码名称的村落平面图,加盖公章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报区、县(市)民政局确认。

村民新建住宅申办楼门牌号码,应先由村委会查验宅基地使用证、不动产建设相关材料,并编制院落门牌号码和房(楼)号码。由村民向区、县(市)民政局提供宅基地使用证、不动产建设相关材料和村委会出具的编码申办材料(含村落平面图),区、县(市)民政局对村民提交的申办材料审核确认后,出具《沈阳市建筑物楼门牌编码确认表》,并留存申办材料。

第二十一条  区、县(市)民政局应及时将楼门牌编码名称等相关信息录入市区划地名信息管理系统,并上传相关图表资料。

第四章   楼门牌制作和安装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建筑物楼门牌的制作和安装由开发建设单位(产权所有人、使用单位)负责。

农村住宅的楼门牌由区、县(市)民政局负责制作,由村委会负责安装,制作安装费用由区、县(市)财政承担。

第二十三条  楼门牌的制作和安装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733-2008)《地名 标志》的规定,其中楼门牌规格执行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

生产企业必须依照《地名 标志》的7.1和7.2检验规则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并具有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专门检测地名标牌产品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合格报告。

第二十四条  楼门牌的类别、规格:

(一)楼牌:规格900×500(mm) 

(二)院落门牌:规格600×400(mm)

 (三)单元牌:规格260×170(mm) 

(四)楼层牌:规格为直径280 mm的圆。

(五)户室门牌:规格150×60(mm) 

(六)门市门牌:规格400×300(mm)

(七)农村住宅院落门牌和无院落村民住房的房(楼)牌规格为270×170(mm) ,住宅院落内建筑物的房(楼)牌规格为150×90(mm)。

其中,(一)(二)(六)(七)为强制标准;(三)(四)(五)为推荐标准,开发建设单位(产权所有人)可按照好找易记、实用美观的原则进行个性化设计。

第二十五条 新建建筑物的楼门牌必须在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前安装完成。区、县(市)民政局应对楼门牌安装进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

第二十六条  楼门牌的安装位置:

(一)楼牌的安装要统一规范,同一街路的楼牌原则上安装在同一水平线上。临街建筑物一般应安装在建筑物临街面二层至三层之间外墙的右上方;底部为裙楼等建筑体的,可视情况提高安装层数。不临街建筑物一般应安装在建筑物方便行人察看面二层至三层之间外墙的右上方。

(二)院落门牌应安装于院落主门门柱、主门边墙或主门正上方,不得安装于有支号的建筑物上。

(三)楼层牌应安装于楼层醒目位置。单元牌、户室门牌、门市门牌一般应当安装在门的正上方,门市门牌也可安装在门的侧墙上。同一住宅区、同一街路,安装位置应保持一致。

(四)农村住宅的房(楼)牌应安装在建筑物临街面(院门方向)外墙右上方。

第五章   楼门牌号码的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七条  建筑物(房屋)产权所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楼门牌号码或开具地址证明的,应提供相应申办材料,区、县(市)民政局审核合格后予以办理。

第二十八条  因房屋拆分、合并等特殊情况需要重新编制楼门牌号码的,申办人应提供房产测绘部门出具的轴线图和不动产证(产权证明),轴线图须加盖自然资源局测绘成果备案专用章。材料合格的,区、县(市)民政局应重新编制楼门牌号码,出具《沈阳市建筑物楼门牌编码确认表》,并做好材料存档工作。

第二十九条  因街路名称变更需变更楼门牌号码的,民政部门应正式发布公告,及时通知当事人变更事宜。楼门牌号码变更导致居民户口簿、不动产证等地址信息需相应变更的,建筑物(房屋)产权所有人可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楼门牌地址变更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地址信息变更。

第三十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的,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将征收区域范围等相关信息及时通知区、县(市)民政局,区、县(市)民政局应将楼门牌号码予以注销,并做好注销登记和存档工作。

第六章   楼门牌的维护和日常管理

第三十一条  区、县(市)民政局负责楼门牌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并应制定楼门牌日常维护和管理实施方案。

楼门牌要保持清晰完整,对污损严重和字迹模糊不清的,应及时修复或更换。楼门牌缺失、被遮挡的,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及时组织恢复。

第三十二条  市民政局对区、县(市)民政局楼门牌设置、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条  旧建筑物的楼门牌,属更新改造范畴的,费用由区、县(市)财政承担。

第三十四条  因临时原因,暂时取下楼门牌的,待工作完毕后,应及时将楼门牌恢复原位置。楼门牌因变形、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的,应重新制作、安装。

第三十五条  楼门牌的号码编制、制作、安装工作完成后,应按照《地名档案管理办法》(民发[2001]176号)有关规定,及时将相关资料归档,并建立电子档案,确保楼门牌档案资料的完整性。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沈阳市楼门牌编制管理细则(暂行)》(沈民〔2007〕1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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