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沈民〔2014〕78号)、《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沈民〔2018〕208号)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我市农村低保工作,现就加强农村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实农村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工作力量
由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聘用人员等方法,为所属乡镇(涉农街道)配备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即从事农村低保工作的民政干事。乡镇(涉农街道)一般按不少于2名的标准配备专职低保干事。每个村(社区)设置1名社会救助协理员,负责本村(社区)的社会救助工作,对社会救助协理员按月给予工作补贴。
二、加强乡镇(涉农街道)低保干事管理
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农村社会救助经办服务的政府购买和民政干事的招聘工作(民政干事学历要求在大专以上)。乡镇(涉农街道)负责民政干事的日常管理。区、县(市)民政部门和乡镇(涉农街道)不得借调民政干事从事其他岗位工作。
三、足额安排农村社会救助经办服务经费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将农村社会救助经办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进行足额保障。市财政部门对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和康平县按每个乡镇(涉农街道)每年3.5万元的标准给予农村社会救助经办服务经费补助,其他地区继续按照每个乡镇(涉农街道)每年3万元的标准给予经费补助。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农村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工作,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作用,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强化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切实提高农村低保工作效率。
(二)建立制度,规范程序。各地区民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政府购买农村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办法及民政干事聘用管理办法,加强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确保农村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工作质量。
(三)强化监管,确保落实。各地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涉农街道)及村(社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将对各地区开展专项督查,重点检查政府购买农村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农村低保干事配备及经费落实情况,确保此项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21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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