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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04/30)
时间:2021-04-30 来源:沈阳市民政局 文字大小:    

机关各处室、所属各事业单位:

经局党组同意,现将《沈阳市民政局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1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民政局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采购业务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市民政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各处室、所属各事业单位在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条所称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以及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占用或使用的国有资产做担保的借贷资金。

本条所称的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第三条 按照采购形式和组织方式的不同,分为政府采购和自行采购。

    政府采购是指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集采目录”)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采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采目录的项目,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分散采购作为政府采购两种组织形式之一,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实施。

自行采购是购买政府集采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财采规〔2019〕6号)及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1-2022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辽财采〔2020〕272号)规定,采购人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并纳入《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目录》的货物和服务,实行网上商城采购。对没有纳入网上商城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可参照政府采购方式,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采购,由采购项目部门按照自行采购项目的特点及各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确定最佳采购方式,局机关由采购项目处室集体研究决定后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局属各事业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第四条  依据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1-2022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辽财采〔2020〕272号)规定,沈阳市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限额标准为50万元,工程类项目60万元。

    上述限额标准将根据政府的定期公布进行调整。

第五条  局机关各处室、所属各事业单位采购活动,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一律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  采购方式

第六条 依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七条 严格按照政府集采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准确界定政府采购和自行采购范围,并确定采购方式。

    (一)集中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分散采购项目,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委托经国家、省认定具备资格的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三)自行采购项目,日常办公等用品由局办公室通过网上商城采购,若网上商城商品确实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可按本单位内控、财务等制度规定自行采购。

采购程序

    第八条 采购项目接受。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货物、服务类项目,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由采购项目部门根据当年部门预算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局机关各处室填写《沈阳市民政局机关政府采购项目计划表》(附件1-1),局属各事业单位填写《沈阳市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计划表》(附件1-2),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报局规财处,由局规财处依据年度部门预算和资金情况签署审核意见,报分管财务局领导、局主要领导审批后,由采购项目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确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组织实施。

    10万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货物、服务类项目,60万元以下(含6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局机关采购项目处室参照政府采购方式,由采购项目处室按照自行采购项目的特点及各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确定最佳采购方式(原则上以招标方式为主),填写《沈阳市民政局机关自行采购项目计划表》(附件1-3),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报局规财处,由局规财处依据年度部门预算和资金情况签署审核意见,报分管财务局领导、局主要领导审批后,由采购项目处室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九条 项目参数及预算的确定。采购项目参数由采购项目部门自行确定。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由采购项目部门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项目预算需经局规财处、市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核中心审核,审核结果作为项目拦标价,中标金额不得超过拦标价。采购项目部门对项目参数确定、预算编制的程序性、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负责。

第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的确定。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政府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项目部门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辽宁政府采购网)进行名录登记的社会代理机构中择优选取,局机关由采购处室牵头,与局机关纪委、局办公室、局规财处共同开会研究并投票表决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局属各事业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布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向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发送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单位根据中标、成交通知书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局本级采购项目采购处室需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局规财处备案。

    第十二条 履约验收。采购项目部门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成立验收小组,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采购项目部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验收小组原则上由采购项目部门内部具有相关专业能力或从事相关领域工作的3人(含3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验收小组需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逐项核对并如实填写《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书》(附件2),由验收小组成员签字。(如邀请专家、专业检测机构参加验收的,需有专家签字或加盖检测机构公章)。

第十三条 合同价款支付。采购项目验收或竣工决算完毕后,由采购项目部门按照《沈阳市民政局财务管理规定》和《沈阳市民政局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办理合同价款支付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采购项目的全部资料由项目部门做好归档备查,并由采购项目部门按采购步骤同步据实录入到沈阳市民政服务管理平台民政资金管理系统政府采购项目管理功能模块中。

第五章  监督与纪律

第十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未经批准擅自采购。禁止通过分拆、分段、分项等办法,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第十六条 参与单位采购活动的部门和个人,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章办事。不得虚假采购,不得与投标人或代理机构恶意串通,不得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有违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局规财处对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实施采购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采购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局机关纪委对本局和局属事业单位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局属事业单位要参照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单位采购制度。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局规财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民办发〔2019〕2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沈阳市民政局机关政府采购项目计划表

      2.沈阳市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计划表

      3.沈阳市民政局机关自行采购项目计划表

          4.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书(货物类)

          5.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书(服务类)


文件链接:沈民办发〔2021〕6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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