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处室、所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及省、市财经纪律,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民政局工作实际,现将《沈阳市民政局财务管理办法》(沈民办发〔2019〕32号)、《沈阳市民政局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沈民办发〔2019〕33号)、《沈阳市民政局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沈民办发〔2019〕34号)中有关内容修改如下:
一、关于沈民办发〔2019〕32号
(一)将第五条第四款第2项修改为:“100万元以下的部门预算资金支出,局所属各事业单位须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如符合政府采购标准的,要遵照政府采购程序),并严格按审批程序执行。”
(二)将第五条第四款第3项修改为:“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项目、重大项目、特殊事项、不在部门预算文本中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项目资金支出,须经局党组会议研究讨论。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后,履行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二、关于沈民办发〔2019〕33号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5万元以上(含5万元)至50万元项目资金预算,需项目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科学编制,并经局规财处审核。”
(二)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100万元项目资金预算,需由项目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报局分管局领导审批。”
(三)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5万元以上(含5万元)至100万元以下的部门预算项目资金支出,局属各事业单位须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项目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如符合政府采购标准的,要遵照政府采购程序),并严格按审批程序执行。”
(四)将第五条第三款删除。
(五)将第五条第四款修改为:“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项目、重大项目、特殊事项、不在部门预算文本中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项目资金支出,须经局党组会议研究讨论。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后,履行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三、关于沈民办发〔2019〕34号
(一)将第四章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支付100万元以下已批复概算的基本建设预算资金,建设项目单位须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严格履行本单位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后支付;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须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后,履行审批程序支付。”
(二)将第六章第二十一条第二段修改为:“待市基本建设预决算审核中心出具项目结算书后,在与施工单位结算时应按合同规定预留3%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满,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
沈阳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1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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