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要求部署,持续做好减贫工作,市民政局研究制定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沈阳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1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根据《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沈阳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工作方案的通知》(〔2021〕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按照“四个不摘”的总体要求,推进兜底保障与乡村振兴战略相衔接,坚持巩固与预防相结合,建立动态监测预警机制,保持现有兜底保障政策总体稳定,持续提高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二、工作任务
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5年过渡期内,围绕落实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继续加大农村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力度,完善兜底保障政策措施,不断提高农村社会救助水平。聚焦易返贫致贫人口,建立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对符合政策条件的人员及时纳入农村低保、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范围。做好兜底保障动态管理,落实渐退保障制度和临时救助制度,化解和防范返贫风险。
三、工作措施
(一)保持兜底保障政策措施总体稳定。在过渡期内,原则上保持“四个不变”,即兜底保障政策不变、工作组织不变、工作力度不变、资金保障不变。
1.继续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脱贫攻坚期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沈民发〔2020〕16号),确保省、市兜底保障有关政策的延续性。
2.市、区(县、市)两级民政部门设立的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机构、职能、组成部门保持不变,继续履行领导协调职能,机构名称与省、市相关机构设置同步调整。各级民政部门要将巩固拓展兜底保障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原则上保持市、县、乡三级负责兜底保障的干部、工作人员稳定不变。
3.坚持定期入户走访调查,实行按月核查统计、按季度督查调度,推进兜底保障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开展。及时完善贫困人口兜底保障信息数据,规范兜底保障对象信息档案。
(二)建立动态监测预警机制。以乡镇(街道)为主体,建立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预警机制。
1.明确监测预警对象,密切关注已脱贫人口中易返贫致贫的重点人员和家庭,重点人员包括病情、残情有加重趋势的人员,劳动能力减弱的人员,70岁以上患病风险较大的老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重点家庭包括临时突发事件造成收入骤减或支出骤增的家庭,受疫情、灾情影响较大的家庭,创业、就业、养殖收入不稳定或投资失败的家庭,贫困边缘家庭和退出兜底保障的家庭。
2.建立监测预警信息台账,按月入户核查,做好监测对象生活状况记录,按季度进行风险评估,将符合兜底保障条件的及时纳入兜底保障范围。
3.畅通与监测对象之间的沟通交流渠道,实时掌握监测对象的意见和困难,做到主动发现、及早介入、及时救助。
(三)加强动态管理和临时救助
1.对已纳入兜底保障的已脱贫人口,按季度入户跟踪调查,对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救助金额度不做调整;对保障对象生存状况和收入、财产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的,及时调整救助金额度;对家庭收入、财产超出规定条件的,根据实际进行民主评议,厘清收入、财产来源和收益情况后进行分类处置,确定继续保留、实施渐退期保障或停止兜底保障。作出停止保障决定的应书面告知保障对象,并纳入监测预警机制。
2.严格落实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对因突发事件造成临时性、急难性生活困难的已脱贫人口,可简化临时救助审批程序,由当地乡镇(街道)先行给予临时救助。
(四)提高农村兜底保障整体水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城乡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继续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并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相衔接,在“十四五”期间继续加大农村救助标准提高幅度,加快推进城乡救助标准一体化,不断拓展农村兜底保障范围,提升农村兜底保障整体水平。
四、工作要求
各区、县(市)民政局要提高政治站位,克服松懈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按照巩固、拓展、提升、预防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持续抓好兜底保障各项任务。要加强对基层的工作指导,全面提升兜底保障工作质量,开展政策培训,做好政策宣讲,确保各项兜底保障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惠及更多困难群众,为接续推进乡村振兴贡献民政力量。
本方案若与后续国家及省、市出台的相关政策冲突,以上级政策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