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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社区运行和服务机制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2020/02/22)
时间:2020-02-22 来源:沈阳市民政局 文字大小:    

各区、县(市)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市民政局将于2020年开展社区运行和服务机制创新试点扩面,现将《沈阳市社区运行和服务机制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0年2月22日


沈阳市社区运行和服务机制创新试点

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提升社区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中共沈阳市委办公室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城乡社区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施意见》(沈委办发〔2020〕1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创新社区运行和服务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沈民〔2018〕93号)要求,结合我市社区治理工作实际,现就社区运行和服务机制创新试点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总结沈河区、浑南区开展社区运行和服务机制创新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扩大政府购买社区服务规模和范围,持续优化社区服务资源配置,集约社区运行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能,促进社区社会组织的繁荣发展,实现政府公共服务与社会组织专业服务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充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工作原则

——以民为本,满足需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贴近社区治理工作需要,精准对接社区居民实际需求,做实社会组织为民服务内容。

——依法依规,保障利益。强化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严格遵循国家和地方各项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居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组织切身利益。

——应接尽接,鼓励创新。凡适宜采取社会化方式提供的社区服务,原则上应交由社会组织承接,鼓励我市社会组织与先进地区社会组织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引领社区工作体系和服务能力实现转型发展。

三、工作内容

(一)试点范围

在前期试点基础上,2020年再从全市选取20个社区作为试点社区,社区总数达到24个。2021年及以后试点数量另行确定。

(二)实施主体

试点社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实施主体。

(三)承接主体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一支能够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社会工作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专业团队,具备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的规章制度、良好的社会公信力及较强的公益项目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且近三年内未受到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四)购买范围

按照“居民需要、受益广泛、服务专业”的原则,购买项目需从《沈阳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社区服务指导性目录》(参见附件)中选定。按照法律规定,属于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两委”)职责范畴的,涉及国家安全稳定或国家机密的不允许交由社会组织承接的服务事项,由社区“两委”继续负责实施。

(五)购买方式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六)购买程序

1.街道办事处按照《沈阳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社区服务指导性目录》规定的项目编制《社区服务需求清单》和项目预算,由专家学者、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街道、社区代表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对项目预算金额进行核定。经区民政局审定后报市民政局备案。

2.街道办事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依法依规选定招投标代理机构,履行招投标程序,采用综合打分法确定中标商。一个街道包含多个试点社区的,既可将一个社区作为一个项目包,也可将多个社区作为一个项目包。

3.项目期限暂定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七) 监督评估

采取第三方评估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对社会组织服务的治理、效率和效果进行全程监督和结果评估。建立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两委”、社区居民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评估机制,对社会组织服务的质量、效率和效果进行评估。评分标准由实施主体依据合同有关约定提出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评估结果作为拨付资金和续签合同的依据。市民政局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依法依规选定第三方评估机构。

评估结果采用等级制,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估结果为合格以上的,拨付资金时不扣减费用。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立即终止合同,重新履行招投标程序。项目期结束后,连续三年考核结果良好以上的社会组织在下一轮招投标中予以适当加分。

四、资金管理和使用

1.对开展社区运行和服务机制创新的试点社区,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予以补助,每个试点社区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年,具体金额以中标价格为准。

2.试点补助资金可用于本项目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培训经费、机构管理费、评估费用等,其中人员经费不得少于80%,评估费用不得超过3%。

3.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中标金额的50%拨付资金,剩余资金根据考核结果和合同约定据实拨付。社会组织在收到第一笔资金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项目。

4.试点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中标价格拨付到试点社区所在街道办事处,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如发生资金结余,按原渠道退回。

五、职责分工

1.市民政局负责牵头抓总。重点加强对试点区、街道办事处、社区“两委”相关负责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相关区民政部门负责推进落实。请区政府予以协调,在政策、资金等方面对试点社区给予一定倾斜,确保场地、设施、信息等资源由社区和承接服务的社会组织共享。负责对项目计划进行审定,请财政部门予以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3.相关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试点社区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提出服务需求,依据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科学调配试点社区工作力量。试点社区原则上保留 “两委”成员5-9人,不再保留非社区“两委”成员的社区工作者,可根据工作需要将其调配到其他非试点社区工作。加强对承接社区服务社会组织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4.试点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日常指导。社区“两委”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做好业务交接,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并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对承接主体的日常监督和指导,推动社会组织提供优质服务,精准对接居民需求。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要把社区运行和服务机制创新试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扎实推进。相关街道办事处要将此项工作纳入重点工作内容,主动创新社区治理和服务方式,共同推进政府购买社区服务规范化建设。建立市、区、街道三级培训机制,针对承接服务的社会组织人员开展专业培训。

2.注重宣传引导。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要向街道办事处认真传达社区运行和服务机制创新试点工作的目标、原则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大力营造关心、理解、支持社会组织承接社区服务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社区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的全面提升。

3.积极总结经验。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要持续跟进试点工作,全力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社区服务体系,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切实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附件1:沈阳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社区服务指导性目录.xlsx

附件2:沈阳市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社区服务能力评分.xlsx



文件链接:沈民办发〔2020〕4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社区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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