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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的通知(2020/04/14)
时间:2020-04-14 来源:沈阳市民政局 文字大小:    

各全市性社会组织,相关全市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区、县(市)民政局: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经市民政局研究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启动2019年度全市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年检)。现将年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2019年12月31日前经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和2019年6月30日前经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下同)均须接受年检。

区、县(市)登记管理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范围参照执行。

二、年检方式

按照市政府关于建设“数字政府”和大力推行政务服务“线上办”的总体部署和要求,2019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工作依托“沈阳政务服务网”及“沈阳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管理平台”,实行年检材料网上提交、网上审核、网上审结和网上公布年检结果。

三、年检材料

1.《年度工作报告》;

2.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照片或扫描件);

3.《法人登记证书》(照片或扫描件);

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照片或扫描件);

5.《社会组织年检事项申请人承诺书》(附件1,照片或扫描件)。

2019年度获得4A级以上评估等级的,免交上述年检材料,只需在网上提报《年度工作报告》数据即可。

四、年检程序步骤和时间安排

2019年度社会组织年检按以下程序、步骤进行(具体操作手册另发):

1.网上注册。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首先在“辽宁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进行身份认证、注册。已注册的社会组织忽略此步骤。

2.网上填报。社会组织自行登录“沈阳政务服务网”(http://zwfw.shenyang.gov.cn),在首页点击“法人服务”栏目,主管部门选择“民政局”,选择对应的“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或“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后,点击“申报”按钮,即可逐项进行《年度工作报告》的填写、保存,按提示上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法人登记证书》电子附件,资料齐备后点“提交”按钮。年检材料网上提报截止时间为7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3.网上审核。工作人员在管理端受理和审核社会组织提报的年检材料。社会组织可通过点击“申报”按钮,及时关注审核进度,如页面左上角显示“打印”按钮即为审核通过;如页面左上角有“提交”、“退回原因”按钮,即为审核未通过,点击“退回原因”按钮,按提示信息进行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后再行提交,直至审核通过。

4.网上初审。初审职责由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如采用网上初审,请于4月15日前自行联系网络技术服务人员,开通网上初审端口。网上初审通过后,点击“提交”按钮即可。(与业务主管单位已经办理完脱钩手续的社会团体无此环节。)

业务主管单位没有开通“网上初审”功能的社会组织,在“网上审核”通过后,自行打印纸制版《年度工作报告》一式三份,到业务主管单位作出初审结论并加盖印章,于8月31日前将《年度工作报告》中有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结论和印章页以传真、照片或扫描件(微信、QQ)等方式发送给民政部门年检工作人员。

5.网上审结。民政部门根据社会组织网上填报的年检材料、业务主管单位的初审意见,并结合抽查审计、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确定社会组织2019年度年检结论,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具体评定标准参见附件2)。

6.网上公布。年检工作结束后,市民政局将通过“沈阳民政信息网”统一向社会公布社会组织(包括区、县<市>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社会组织年检事项申请人承诺书》及年检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请全市性社会组织于9月14日-10月30日的法定工作日内,携带《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年度工作报告》各一式三份,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社会组织年检窗口”加盖年检印鉴。逾期未加盖年检印鉴且无正当理由的,视同未参加年检。各区、县(市)管理的社会组织加盖年检印鉴的时间、地点自行确定。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接受年检是社会组织的法定义务,也是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职责。不按规定时间参加年检或拒不参加年检以及在年检中弄虚作假的,民政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并视情节轻重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认真填报。社会组织应认真填写《年度工作报告》,及时更新管理平台信息,并对本社会组织填报和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负责。民政部门将针对年检中发现问题和群众监督举报线索,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进行实地抽检抽查,重点检查党的建设、诚信自律、财务管理、会费会员管理和重大事项报备等情况,查实后坚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三)严格程序。《法人登记证书》已经到期的全市性社会组织,应先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换领新证,换证后再参加年检;已经签署《脱钩协议》或名称、住所等发生变化的,须先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后再参加年检;未参加上年度年检的,需先网上提报《未按时年检审批单》,并做出整改,经审批后,方可参加年检。

(四)加强沟通。2019年度的社会组织年检,涉及年检方式改革及技术衔接等诸多变化,请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参检社会组织认真阅读《通知》及《附件》内容,如有疑问或需要工作对接,请及时联系市民政局年检工作人员或网络技术服务人员。

全市性社会团体年检联系人:

徐玉婷(负责未脱钩社会团体年检,办公电话:23474741)

石  钧(负责已脱钩和直接登记社会团体、基金会年检,办公电话:23463658)

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联系人:

崔双禹(办公电话:23474741)

网络技术服务和网上填报咨询联系人:

孙  健(手机15840456195)

传真:23468055

市社会组织QQ群:285542924(社团)、215019792(民非)

附件:1.社会组织年检事项申请人承诺书

        2.社会组织年检内容、结论及评定依据

                           

沈阳市民政局

                                2020年4月14日

附件1

社会组织年检事项申请人承诺书

沈阳市民政局:

本单位(人)已知晓你机关告知的社会组织年检全部内容,该承诺书为本单位(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违背事实,任何理由均不予以采信,现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1.本单位(人)承诺遵守沈阳市民政局告知的年检事项要求,保证提供的全部资料和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2.本单位(人)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业务活动;

3.本单位(人)承诺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4.本单位(人)承诺如被你机关认定存在违反年检事项的违规失信等行为,你机关有权撤销作出的年检结论;

5.本单位(人)已知晓违反承诺的后果,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社会组织(章): 

                                                                                     单位法人(章):  

                                                                                     经办人:(签名/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本承诺书一式三份,自签章后生效。一份由申请人自行保管,一份由社会组织管理部门保管,一份由档案部门保管;2.申请人应当妥善保管本承诺书。

附件2

2019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内容、结论及评定依据

一、年检内容

(一)社会团体

1.执行法律法规,按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以及财务管理等情况;

2.组织机构及制度建设情况;

3.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4.诚信自律开展情况;

5.领导干部(含在职和离、退休)兼(任)职的情况;

6.党建工作情况;

7.会员管理、对外工作、会费收取情况;

8.管理平台信息情况;

9.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

1.遵守法律法规情况;

2.是否按章程开展活动、内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

3.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4.诚信自律开展情况;

5.领导干部(含在职和离、退休)兼(任)职的情况;

6.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7.管理平台信息情况;

8.党建工作情况;

9.公益服务情况;

10.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二、年检结论及评定依据

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社会组织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社会组织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2019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3.无特殊情况,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4.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5.2019年度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6.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7.会费、收费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8.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9.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0.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1.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组织法人基本条件的;

12.《年度工作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3.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4.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5.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1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组织章程行为的。

(三)社会组织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发现社会组织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件链接:沈民发〔2020〕3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社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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