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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加快推进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20/02/01)
时间:2020-02-01 来源:沈阳市民政局 文字大小: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

现将《沈阳市关于加快推进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沈阳市关于加快推进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村环境整治有关要求,深入推进殡葬改革,大力营造环保、和谐、文明的殡葬新风,根据《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辽宁省政府令第296号)、《关于推进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19〕71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殡葬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安葬需求为导向,积极推进惠民公益殡葬设施建设,坚持保障安葬需求与保护环境协调推进,全面提升生态文明与美丽乡村建设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各级党委、政府总体负责推进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建立由党委、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财政、自然资源(林草)、生态环境等多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为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提供组织领导保障。

(二)保障公益。村级公益性公墓主要是为本村村民提供基本安葬服务,坚持公益惠民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得进行商业经营。

(三)因地制宜。结合各地实际合理规划公益性公墓选址,不得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避开“三沿六区”,体现生态化、园林化特征,满足节约用地、美化乡村环境的总体要求。

三、工作目标

从2020年至2025年,经过5年的努力,基本实现村级公益性公墓全覆盖,农村散埋乱葬问题得到彻底解决,违规土葬、滥占耕地、盲目攀比、重殓厚葬得到有效遏制,农村群众的基本安葬需求得到有效保障,节地生态安葬取得新进展。

 四、主要任务

(一)合理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林草)、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编制规划,经本级政府审批,并报市级民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以行政村为单位建设,常住人口较少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可以几个毗邻村联合建设。要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规划、常住人口数量、死亡人口数量、人口结构、散葬坟墓存量等因素,按照总人口数的7‰死亡率计算,使用周期至少20年。村级公益性公墓选址要符合“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依法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还可以采取改造农村散坟集中安葬点。利用村集体建设用地、林地、荒地、废弃地等多种方式,林地中现有散坟安葬点,原址改造,不留坟包,竖碑改卧碑,绿化覆盖,实施生态葬法和生态治理修复。禁止占用耕地或建设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并避开铁路、公路、河堤两侧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可视范围1000米。

(二)规范审批。各地民政部门根据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提出年度建设方案,并会同自然资源(林草)、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联审,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规范审批程序,建立审批登记档案(村级公益性公墓审批指南附后)。现有公益性公墓,存在手续不全、规划不合理等历史遗留问题的要提请当地政府研究解决,确保合法合规。

(三)明确标准。新建村级公益性公墓由乡镇(街道)统一组织建设,要符合节约土地、保护山林、美化环境的要求。墓区建设不得采用硬覆盖,占地不超过5亩。合葬墓位面积不超过0.8平方米,单人墓位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墓位间以绿化带相隔,提倡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墓碑应体现小型化、多样化、艺术化。推广使用卧碑,碑长不超过60厘米、碑宽不超过50厘米、倾斜度不超过15度。新建村级公益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率应达到100%,通过改造散坟集中安葬点建成的村级公益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比例应达到60%以上。严禁违规扩建及建造超规定面积墓穴、墓位,对未经批准建设和非法公墓要依法取缔。

(四)加强管理。各地村级公益性公墓建成后,由村委会负责管理,免费或低偿为村民提供骨灰(遗骨)安葬服务,收费标准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可将管理费列入公共预算补贴,用于日常维护管理。要积极推进散葬坟墓迁移,新增骨灰全部进入公墓内集中安葬。要落实日常管理责任,对有关设施及时进行维护、修缮,保持墓区环境优美和墓位的完好整洁。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机制,有关档案要按规定保存。

(五)整治散埋乱葬。各地区大力推进散埋乱葬整治工作,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成立专项整治工作组,按照民政部等16部门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民发〔2018〕5号)要求,各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执法联动互动,民政部门牵头做好协调服务。特别是对“三沿六区” (“三沿”是指公路、铁路、河堤沿线,“六区”是指基本农田保护区、城镇规划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墓葬点、无主坟、散坟等实行属地化治理。

五、奖补政策

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坚持以市、区(县、市)两级财政补助为主,支持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自筹部分资金,鼓励社会力量捐资、捐建,严禁社会资本合资、合作、合建。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每新建1个符合补助标准的村级公益性公墓,省财政补助10万元,市财政补助15万元,新建村级骨灰堂参照此标准执行。

对迁移散葬坟墓的个人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不低于1000元,按照先迁后补的原则,每新迁1座散葬坟墓,省财政补助500元、市财政补助200元,不足部分由各区、县(市)财政解决,各地可结合实际提高补助标准。

对试点地区、重点贫困县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和散葬坟墓迁移,省、市财政加大补助力度,补助标准上浮20%。

 六、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各地区要认真部署落实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由区、县(市)党委、政府抓总推进,乡镇(街道)主体落实。要明确工作职责、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具体要求,每个区、县(市)确定1-2个乡镇(街道)作为试点单位并积极推进。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做到灵活多样,措施得当,有规划、有重点、有步骤扎实有效推进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制定奖补政策。省里已将此项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市里也将把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督查检查和绩效考核内容,并将对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迟缓,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地区进行通报。

(二)规范资金申报。各区、县(市)民政和财政部门要规范做好资金申领、审核拨付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将本级补助资金纳入预算,足额安排,及时到位,确保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顺利开展。每年9月底前,各区、县(市)民政局要做好市级补助资金和省级补助资金申报工作,市民政局对各地申报资金审核后,向省民政厅申请补助资金。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媒体、殡葬服务机构、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作用,加大惠民殡葬政策宣传力度,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引导群众树立文明节俭、生态环保、集中安葬的新理念、新风尚。要做好舆情管控,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诉求,消除误解误读和群众疑虑,防止不实信息传播和恶意炒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附件:沈阳市村级公益性公墓审批指南


沈阳市村级公益性公墓审批指南


为贯彻落实省民政厅关于推进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满足群众基本安葬需求,引导骨灰集中安葬,整治全市范围内的散埋乱葬,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沈阳市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审批指南。

一、审批依据

1.《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

2.《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

3.《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

4.《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6号);

5.《关于推进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19〕71号)。

二、办理条件

1.符合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和《关于推进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19〕71号)公益性公墓建设的相关规定;

2.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可采取改造农村散坟集中安葬点,利用村集体建设用地、林地、荒地、废弃地等方式予以保障,上述用地均需符合国家土地使用审批规定;也可直接划拨;

3.新建村级公益性公墓由乡镇(街道)统一组织建设,要符合节约土地、保护山林、美化环境总体要求;

4.新建村级公益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率应达到100%,通过改造散坟集中安葬点建成的村级公益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比例应达到60%以上;

5.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禁止占用耕地或建设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并避开铁路、公路、河堤两侧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可视范围1000米。

三、审批要件

1.经当地民政、自然资源(林草)、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审同意的新建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方案;

2.新建村级公益性公墓申请书;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项目立项文件;

5.选址所在地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的决议,或者毗邻社区三分之二以上居民的同意意见;

6.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划拨用地或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林地、荒地、废弃地等土地审批手续;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8.公墓总体规划图和详细规划图;

9.当地人民政府同意意见;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审批程序

1.建设规划。乡镇政府组织提出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需求,当地民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林草)等部门编制未来5年建设规划,经本级政府审批,并报市级自然资源(林草)、民政等部门备案。

2.建设方案。由当地民政部门根据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提出本年度建设实施方案,乡镇政府组织提报新建村级公益性公墓的申请材料,民政部门牵头,组织自然资源(林草)、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立项联审,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受理及审批。当地民政部门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对,并根据核对结果做出受理及审批决定。

4.审批结果。审批通过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颁发村级公益性公墓《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审批依据、审批要件、审批流程等要求进行审批,建全审批档案及相关资料,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行为。骨灰堂审批参照执行。


文件链接:沈民〔2020〕5号 沈阳市关于加快推进村级公益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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