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各市级社会组织:
为促进我市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市民政局关于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的意见》(沈委办发〔2011〕1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财务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辽宁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以下简称会费收据),应按照票据规定填写使用。除会费以外,其他收费项目均不得使用会费收据。初次购买会费收据须提交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方式表决通过的会费标准和会费收取办法。续买会费收据须提供会费收据购领证和上一次购领的全部会费收据,对上次购领的会费收据审查合格后,方可继续购领合适数量的会费收据。对违反票据规定使用会费收据的,要停止会费收据使用,并依法予以查处,在纠正相关违规行为之前不予提供会费收据。对年检不合格或者基本合格且尚未纠正相关违规行为的,不予提供会费收据。对修改会费标准和会费收取办法的,应在新标准和办法通过后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社会团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时收取的费用、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非税收入管理,其收费收入应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必须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规定,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
二、全面推进社会组织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各社会组织应按照国家财政部、民政部提出的要求全面推进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我市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全面运行使用后,各社会组织要尽快使用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财务管理软件系统,逐步规范财务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做好系统数据的更新和上报工作,强化财务日常监管。
三、加强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审计监督
由社会审计机构对社会组织财务工作实施独立审计,是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提供审计报告是社会组织参加年检必备的要件。各社会组织应在社会审计机构目录范围内委托审计机构,对本单位上年度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在年度检查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供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