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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民政局行政审批工作登记业务规程的通知 沈民办发〔2009〕9号(2009/03/11)
时间:2009-03-11 来源:本站 文字大小:    

各区、县(市)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沈政发[2008]2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现将《沈阳市民政局行政审批工作登记业务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ΟΟ九年三月十日

沈阳市民政局行政审批

工作登记业务规程

第一部分   社会团体登记规程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社会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等

    行政许可时限:即时

一、 社会团体筹备审查

(一)受理

申请筹备社会团体需提交如下材料:

1、社会团体发起人或发起单位负责人签署的筹备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

4、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5、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

7、填写《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等表格。

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有效、规范,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责任及权限

1、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可当即告知申请人。

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并进入下一程序。

3、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可视下列不同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①存在文字、计算等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可告知当事人当场更正,并请其在修改处加以确认。

②存在当场不能更正错误的,可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待其修改、更正后再行受理。

责任人 本岗位工作人员

(二)初审

标准

1、有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其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规范的名称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并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能够准确反映其特征,且同一区域内没有相同、相似的。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合法的经费来源。地方性社会团体需有3万元以上注册资金。

5、宗旨、业务范围不得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利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6、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党政机关在职干部确需担任秘书长(含秘书长)以上职务者,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7、筹备材料真实、有效、无弄虚作假行为。

8、无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述标准的,签署准予筹备意见,进入下一程序。认为不符合上述标准的,签署不准筹备意见,写明理由、依据,同时告知其有申请听证、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并进入下一程序。

责任人  本岗位工作人员

(三)终审

标准 

同初审标准。

岗位责任及权限

1、符合标准的,签署准予筹备意见,转回岗位工作人员进入下一程序。

2、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准筹备意见,并注明理由、依据,由岗位工作人员向申请人解释、说明。其中:

①需要对有关材料、人员、办公场所进行核实的,可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前去核实,并当场填写《现场检查笔录》或《询问笔录》。

②认为筹备该社会团体可能侵害其他法人、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利益的,需当场告知申请人,并允其陈述、申辩。申请人陈述、申辩的,应当场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3、认为有必要听取有关单位、人员意见的,可适时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座谈会、听证会由责任人以外的有关人员主持、召集。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不能即时办理的,需经局主管领导同意,报市审批办批准。

责任人 驻中心负责人

(四)制作文件

标准

文件用词应简要、准确、规范。

岗位责任及权限

1、经初审、终审准予筹备的,制发《社会团体批准筹备通知书》。

2、经初审、终审不准筹备的,制发不准筹备社会团体通知书。

责任人 本岗位工作人员

(五)告知

标准 

1、及时、准确当面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及时将文书、文件整理归档。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将有关文件交申请人签收。

2、将全部文件、文书及时整理、归档。

责任人 本岗位工作人员

二、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一)受理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社会团体筹备组负责人签署的成立登记申请书。

2、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

3、会员及理事会名单。

4、填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等表格。

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有效、规范,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材料齐全、有效、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进入下一程序。

2、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可视下列不同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①存在文字、计算等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可告知当事人当场更正,并请其在修改处加以确认。

②存在当场不能更正错误的,可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待其修改、更正后再行受理。

责任人 本岗位工作人员

(二)初审

标准

1、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需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选举产生大会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等。

2、无弄虚作假行为。

3、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初审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标准的,签署准予成立登记的意见,进入下一程序。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予登记意见,写明理由、依据,同时告知其有申请听证、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并进入下一程序。

责任人 本岗位工作人员

(三)终审

标准 同初审标准。 

岗位责任及权限

1、符合标准的,签署准予成立登记意见,转回岗位工作人员进入下一程序。

2、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予成立登记意见,并注明理由、依据,由岗位工作人员向申请人解释、说明。其中:

①需要对有关材料、人员、办公场所进行核实的,可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前去核实,并当场填写《现场检查笔录》或《询问笔录》。

②认为成立该社会团体可能侵害其他法人、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利益的,需当场告知申请人,并允其陈述、申辩。申请人陈述、申辩的,应当场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3、认为有必要听取有关单位、人员意见的,可适时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座谈会、听证会由责任人以外的有关人员主持、召集。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不能即时办理的,需经局主管领导同意,报市审批办批准。

责任人 驻中心负责人

(四)制作文件、证书

标准 

文件、证书用词应简要、准确、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1、经初审、终审符合规定的,制发准予成立登记的批复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2、经初审、终审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制发不予成立登记的批复。

责任人  本岗位工作人员

(五)告知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留存文书、文件齐全、规范。

岗位责任及权限

1、将有关文件、证书交申请人签收。

2、将全部文件、文书及时整理、归档。

责任人 本岗位工作人员

三、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一)受理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地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业务主管单位在相关表格上盖章即可)。

3、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登记的决议。

4、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等。

此外,根据变更事项不同,还需相应提供:

①办公场所:新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②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③法定代表人:审计报告、《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④业务主管单位:原、新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文件。

⑤名称:新起草的社会团体章程及《章程核准表》。

⑥业务范围:新起草的社会团体章程及《章程核准表》。

(收回原发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有效、规范,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责任及权限

1、申请材料齐全、有效、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进入下一程序。

2、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可视下列不同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①存在文字、计算等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可告知当事人当场更正,并请其在修改处加以确认。

②当场不能更正的,可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待其修改、更正后再行受理。

责任人  本岗位工作人员

(二)初审

标准

1、名称、业务范围、主管单位变更:

①名称应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不得冠以“中华”、“全国”、“中国”“辽宁”等字样,不得与业已登记的社会团体名称相同、相似。

②业务范围不得超出本社会团体宗旨范畴,不得规定营利行为。

③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应涵盖所主管的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能够承担日常管理职责。

2、法定代表人变更:

新任法定代表人应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经民主选举产生。党政机关在职干部确需担任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3、办公场所变更:

办公场所应相对固定,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

4、注册资金变更:

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资金在3万元以上,签发日期距今在6个月内视为有效。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初审标准对材料进行审查:

1、符合变更标准的,签署准予变更登记意见,进入下一程序。

2、不符合变更标准的,签署不予变更登记意见,写明理由、依据,进入下一程序。

责任人 本岗位工作人员

(三)终审

标准 同初审标准。

岗位责任及权限

1、符合标准的,签署准予变更登记意见,转回岗位工作人员进入下一程序。

2、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予变更登记意见,并注明理由、依据,由岗位工作人员向申请人解释、说明。其中:

①需要对有关材料、人员、办公场所进行核实的,可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前去核实,并当场填写《现场检查笔录》或《询问笔录》。

②认为设立该社会团体可能侵害其他法人、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利益的,需当场告知申请人,并允其陈述、申辩。申请人陈述、申辩的,应当场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3、认为有必要听取有关单位、人员意见的,可适时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座谈会、听证会由责任人以外的有关人员主持、召集。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不能即时办理的,需经局主管领导同意,报市审批办批准。

责任人 驻中心负责人

(四)制作文件、证书

标准 

文件、证书用词应简要、准确、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1、经初审、终审符合规定的,制发准予变更登记的文件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2、经初审、终审不符合规定的,制发不予变更登记的文件。

责任人 本岗位工作人员

(五)告知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留存文书、文件齐全、规范。

岗位责任及权限

1、将有关文件、证书交申请人签收。

2、将全部文件、文书及时整理、归档。

责任人 本岗位工作人员

四、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一)受理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审查意见。

3、债权、债务清算报告书。

4、填写《社会团体注销登记表》等。

(收回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及财务凭证。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收回其分支、代表机构证书、印章)

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有效、规范,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与权限

1、申请材料齐全、有效、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进入下一程序。

2、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可视下列不同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①存在文字、计算等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可告知当事人当场更正,并请其在修改处加以确认。

②当场不能更正的,可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待其修改、更正后再行受理。

责任人 本岗位工作人员

(二)初审

标准

1、符合注销登记条件,即:

①完成了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宗旨。

②自行解散。

③分立、合并。

④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的。

2、债权债务清理完结、专职工作人员安置及其他遗留问题已妥善处理完毕。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初审标准对材料进行审查:

1、符合注销标准的,签署准予注销登记意见,进入下一程序。

2、不符合注销标准的,签署不予注销登记意见,写明理由、依据,进入下一程序。

责任人 本岗位工作人员

(三)终审

  标准

同初审标准。

岗位责任及权限

1、符合标准的,签署准予注销登记意见,转回岗位工作人员进入下一程序。

2、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予注销登记意见,并注明理由、依据,由岗位工作人员向申请人解释、说明。需要对有关材料、情况进行核实的,可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前去核实,并当场填写《现场检查笔录》或《询问笔录》。

3、认为有必要听取有关单位、人员意见的,可适时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座谈会、听证会由责任人以外的有关人员主持、召集。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不能即时办理的,需经局主管领导同意,报市审批办批准。

责任人 驻中心负责人

(四)制作文件

标准

文件用词应简要、准确、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1、经初审、终审准予注销的,制发准予注销登记文件。

2、经初审、终审不予注销的,制发不予注销登记文件。

责任人 本岗位工作人员

(五)告知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留存文书、文件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将有关文件面交申请人签收。

2、将全部文书、文件及时整理、归档。

责任人 本岗位工作人员

第二部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规程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等

行政许可时限:即时

一、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一)受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需事先核名,无误后,提交以下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发起人或发起单位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有关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证书。

3、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

7、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等表格。

(经教育、劳动部门核发《办学许可证》的也可不提供第3、4文件)

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有效、规范,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可当即告知申请人。

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并进入下一程序。

3、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可视下列不同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①存在文字、计算等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可告知当事人当场更正,并请其在修改处加以确认。

②当场不能更正的,可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待其修改、更正后再行受理。

责任人 本岗位工作人员

(二)初审

标准

1、有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证书。

2、有规范的名称及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4、有必要的活动场所。

5、宗旨、业务范围不得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损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的合法利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6、无弄虚作假行为。

7、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1、符合标准的,签署准予成立登记意见,转入下一程序。

2、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予成立登记意见,写明理由、依据,同时告知其有申请听证、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并进入下一程序。

责任人 本岗位工作人员 

(三)终审

标准

同初审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1、符合标准的,签署准予成立登记意见,转回岗位工作人员进入下一程序。

2、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予成立登记意见,并注明理由、依据,由岗位工作人员向申请人解释、说明。其中:

①需要对有关材料、人员、办公场所进行核实的,可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前去核实,并当场填写《现场检查笔录》或《询问笔录》。

②认为成立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可能侵害其他法人、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利益的,需当场告知申请人,并允其陈述、申辩。申请人陈述、申辩的,应当场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③认为有必要听取有关单位、人员意见的,可适时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座谈会、听证会由责任人以外的有关人员主持、召集。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不能即时办理的,需经局主管领导同意,报市审批办批准。

责任人 驻中心负责人

(五)制作文件、证书

标准

文件、证书用词应简要、准确、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准予登记的制发《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决定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不予登记的,制发《不予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决定书》。

责任人 本岗位工作人员

(五)告知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留存文书、文件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将有关文件、证书面交申请人签收。

2、将全部文书、文件及时整理、归档。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一)受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场所、开办资金、法定代表人变更由业务主管单位盖章即可;民办教育机构凭《办学许可证》即可)。

3、董事会(理事会)关于变更事宜的会议纪要。

4、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等。

此外,根据变更事项不同,还需相应提供:

①名称:冠以新名称的章程草案及《章程核准表》。

②场所:新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③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审计报告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或《负责人登记表》。

④开办资金:验资报告。

⑤业务范围:新章程及《章程核准表》。

⑥业务主管单位:原、新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文件。

(收回原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有效、规范,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材料齐全、有效、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进入下一程序。

2、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可视下列不同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①存在文字、计算等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可告知当事人当场更正,并请其在修改处加以确认。

②当场不能更正的,可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待其修改、更正后再行受理。

责任人 本岗位工作人员

(二)初审

标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的,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变更名称的,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2、变更开办资金的,应超过规定资金下限,验资报告签发日期距今在6个月内视为有效。

3、变更地址的,应提供房屋使用权证明,即提供产权证明或租期1年以上的租赁证明及出租方产权证明,使用期限至少在一年以上。

4、变更业务范围的,应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对材料进行初审:

1、符合标准的,签署准予变更登记意见,转入下一程序。

2、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予变更登记意见,写明理由、依据,进入下一程序。

责任人 本岗位工作人员

(三)终审

标准

同初审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1、符合标准的,签署准予变更登记意见,转回岗位工作人员进入下一程序。

2、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予变更登记意见,并注明理由、依据,由岗位工作人员向申请人解释、说明。其中:

①需要对有关材料、人员、办公场所进行核实的,可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前去核实,并当场填写《现场检查笔录》或《询问笔录》。

②认为设立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可能侵害其他法人、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利益的,需当场告知申请人,并允其陈述、申辩。申请人陈述、申辩的,应当场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3、认为有必要听取有关单位、人员意见的,可适时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座谈会、听证会由责任人以外的有关人员主持、召集。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不能即时办理的,需经局主管领导同意,报市审批办批准。

责任人 驻中心负责人

(四)制作文件、证书

标准

文件、证书用词简要、准确、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准予登记的制发《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决定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不予登记的,制发《不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决定书》。

责任人 本岗位工作人员

(五)告知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留存文件、文书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将有关文件、证书面交申请人签收。

2、将全部文书、文件及时整理、归档。

责任人 本岗位工作人员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一)受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需提供下列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文件。

3、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

4、其他相关文件。

(收回原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及财务凭证)

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有效、规范,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材料齐全、有效、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并进入下一程序。

2、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可视下列不同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①存在文字、计算等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可告知当事人当场更正,并请其在修改处加以确认。

②当场不能更正的,可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待其修改、更正后再行受理。

责任人 本岗位工作人员

(二)初审

标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1、注销事由应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2、注销程序应符合相关法规和备案章程规定。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对材料进行初审:

1、符合标准的,签署准予注销登记意见,转入下一程序。

2、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予注销登记意见,写明理由、依据,进入下一程序。

责任人 本岗位工作人员

(三)终审

标准

同初审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1、符合标准的,签署准予注销登记意见,转回岗位工作人员进入下一程序。

2、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予注销登记意见,并注明理由、依据,由岗位工作人员向申请人解释、说明。需要对有关材料、情况进行核实的,可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前去核实,并当场填写《现场检查笔录》或《询问笔录》。

3、认为有必要听取有关单位、人员意见的,可适时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座谈会、听证会由责任人以外的有关人员主持、召集。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不能即时办理的,需经局主管领导同意,报市审批办批准。

责任人 驻中心负责人

(四)制作文件

标准

文件用词应简要、准确、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1、经初审、终审准予注销的,制发准予注销登记文件。

2、经初审、终审不予注销的,制发不予注销登记文件。

责任人 本岗位工作人员

(五)告知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留存文件、文书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各区、县(市)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沈政发[2008]2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现将《沈阳市民政局行政审批工作登记业务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ΟΟ九年三月十日

沈阳市民政局行政审批

工作登记业务规程

第一部分   社会团体登记规程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社会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等

    行政许可时限:即时

一、 社会团体筹备审查

(一)受理

申请筹备社会团体需提交如下材料:

1、社会团体发起人或发起单位负责人签署的筹备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

4、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5、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

7、填写《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等表格。

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有效、规范,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责任及权限

1、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可当即告知申请人。

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并进入下一程序。

3、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可视下列不同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①存在文字、计算等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可告知当事人当场更正,并请其在修改处加以确认。

②存在当场不能更正错误的,可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待其修改、更正后再行受理。

责任人 本岗位工作人员

(二)初审

标准

1、有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其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规范的名称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并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能够准确反映其特征,且同一区域内没有相同、相似的。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合法的经费来源。地方性社会团体需有3万元以上注册资金。

5、宗旨、业务范围不得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利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6、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党政机关在职干部确需担任秘书长(含秘书长)以上职务者,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7、筹备材料真实、有效、无弄虚作假行为。

8、无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述标准的,签署准予筹备意见,进入下一程序。认为不符合上述标准的,签署不准筹备意见,写明理由、依据,同时告知其有申请听证、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并进入下一程序。

责任人  本岗位工作人员

(三)终审

标准 

同初审标准。

岗位责任及权限

1、符合标准的,签署准予筹备意见,转回岗位工作人员进入下一程序。

2、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准筹备意见,并注明理由、依据,由岗位工作人员向申请人解释、说明。其中:

①需要对有关材料、人员、办公场所进行核实的,可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前去核实,并当场填写《现场检查笔录》或《询问笔录》。

②认为筹备该社会团体可能侵害其他法人、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利益的,需当场告知申请人,并允其陈述、申辩。申请人陈述、申辩的,应当场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3、认为有必要听取有关单位、人员意见的,可适时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座谈会、听证会由责任人以外的有关人员主持、召集。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不能即时办理的,需经局主管领导同意,报市审批办批准。

责任人 驻中心负责人

(四)制作文件

标准

文件用词应简要、准确、规范。

岗位责任及权限

1、经初审、终审准予筹备的,制发《社会团体批准筹备通知书》。

2、经初审、终审不准筹备的,制发不准筹备社会团体通知书。

责任人 本岗位工作人员

(五)告知

标准 

1、及时、准确当面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及时将文书、文件整理归档。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将有关文件交申请人签收。

2、将全部文件、文书及时整理、归档。

责任人 本岗位工作人员

二、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一)受理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社会团体筹备组负责人签署的成立登记申请书。

2、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

3、会员及理事会名单。

4、填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等表格。

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有效、规范,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材料齐全、有效、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进入下一程序。

2、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可视下列不同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①存在文字、计算等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可告知当事人当场更正,并请其在修改处加以确认。

②存在当场不能更正错误的,可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待其修改、更正后再行受理。

责任人 本岗位工作人员

(二)初审

标准

1、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需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选举产生大会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等。

2、无弄虚作假行为。

3、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初审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标准的,签署准予成立登记的意见,进入下一程序。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予登记意见,写明理由、依据,同时告知其有申请听证、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并进入下一程序。

责任人 本岗位工作人员

(三)终审

标准 同初审标准。 

岗位责任及权限

1、符合标准的,签署准予成立登记意见,转回岗位工作人员进入下一程序。

2、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予成立登记意见,并注明理由、依据,由岗位工作人员向申请人解释、说明。其中:

①需要对有关材料、人员、办公场所进行核实的,可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前去核实,并当场填写《现场检查笔录》或《询问笔录》。

②认为成立该社会团体可能侵害其他法人、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利益的,需当场告知申请人,并允其陈述、申辩。申请人陈述、申辩的,应当场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3、认为有必要听取有关单位、人员意见的,可适时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座谈会、听证会由责任人以外的有关人员主持、召集。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不能即时办理的,需经局主管领导同意,报市审批办批准。

责任人 驻中心负责人

(四)制作文件、证书

标准 

文件、证书用词应简要、准确、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1、经初审、终审符合规定的,制发准予成立登记的批复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2、经初审、终审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制发不予成立登记的批复。

责任人  本岗位工作人员

(五)告知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留存文书、文件齐全、规范。

岗位责任及权限

1、将有关文件、证书交申请人签收。

2、将全部文件、文书及时整理、归档。

责任人 本岗位工作人员

三、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一)受理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地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业务主管单位在相关表格上盖章即可)。

3、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登记的决议。

4、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等。

此外,根据变更事项不同,还需相应提供:

①办公场所:新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②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③法定代表人:审计报告、《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④业务主管单位:原、新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文件。

⑤名称:新起草的社会团体章程及《章程核准表》。

⑥业务范围:新起草的社会团体章程及《章程核准表》。

(收回原发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有效、规范,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责任及权限

1、申请材料齐全、有效、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进入下一程序。

2、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可视下列不同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①存在文字、计算等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可告知当事人当场更正,并请其在修改处加以确认。

②当场不能更正的,可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待其修改、更正后再行受理。

责任人  本岗位工作人员

(二)初审

标准

1、名称、业务范围、主管单位变更:

①名称应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不得冠以“中华”、“全国”、“中国”“辽宁”等字样,不得与业已登记的社会团体名称相同、相似。

②业务范围不得超出本社会团体宗旨范畴,不得规定营利行为。

③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应涵盖所主管的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能够承担日常管理职责。

2、法定代表人变更:

新任法定代表人应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经民主选举产生。党政机关在职干部确需担任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3、办公场所变更:

办公场所应相对固定,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

4、注册资金变更:

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资金在3万元以上,签发日期距今在6个月内视为有效。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初审标准对材料进行审查:

1、符合变更标准的,签署准予变更登记意见,进入下一程序。

2、不符合变更标准的,签署不予变更登记意见,写明理由、依据,进入下一程序。

责任人 本岗位工作人员

(三)终审

标准 同初审标准。

岗位责任及权限

1、符合标准的,签署准予变更登记意见,转回岗位工作人员进入下一程序。

2、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予变更登记意见,并注明理由、依据,由岗位工作人员向申请人解释、说明。其中:

①需要对有关材料、人员、办公场所进行核实的,可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前去核实,并当场填写《现场检查笔录》或《询问笔录》。

②认为设立该社会团体可能侵害其他法人、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利益的,需当场告知申请人,并允其陈述、申辩。申请人陈述、申辩的,应当场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3、认为有必要听取有关单位、人员意见的,可适时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座谈会、听证会由责任人以外的有关人员主持、召集。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不能即时办理的,需经局主管领导同意,报市审批办批准。

责任人 驻中心负责人

(四)制作文件、证书

标准 

文件、证书用词应简要、准确、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1、经初审、终审符合规定的,制发准予变更登记的文件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2、经初审、终审不符合规定的,制发不予变更登记的文件。

责任人 本岗位工作人员

(五)告知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留存文书、文件齐全、规范。

岗位责任及权限

1、将有关文件、证书交申请人签收。

2、将全部文件、文书及时整理、归档。

责任人 本岗位工作人员

四、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一)受理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审查意见。

3、债权、债务清算报告书。

4、填写《社会团体注销登记表》等。

(收回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及财务凭证。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收回其分支、代表机构证书、印章)

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有效、规范,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与权限

1、申请材料齐全、有效、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进入下一程序。

2、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可视下列不同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①存在文字、计算等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可告知当事人当场更正,并请其在修改处加以确认。

②当场不能更正的,可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待其修改、更正后再行受理。

责任人 本岗位工作人员

(二)初审

标准

1、符合注销登记条件,即:

①完成了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宗旨。

②自行解散。

③分立、合并。

④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的。

2、债权债务清理完结、专职工作人员安置及其他遗留问题已妥善处理完毕。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初审标准对材料进行审查:

1、符合注销标准的,签署准予注销登记意见,进入下一程序。

2、不符合注销标准的,签署不予注销登记意见,写明理由、依据,进入下一程序。

责任人 本岗位工作人员

(三)终审

  标准

同初审标准。

岗位责任及权限

1、符合标准的,签署准予注销登记意见,转回岗位工作人员进入下一程序。

2、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予注销登记意见,并注明理由、依据,由岗位工作人员向申请人解释、说明。需要对有关材料、情况进行核实的,可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前去核实,并当场填写《现场检查笔录》或《询问笔录》。

3、认为有必要听取有关单位、人员意见的,可适时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座谈会、听证会由责任人以外的有关人员主持、召集。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不能即时办理的,需经局主管领导同意,报市审批办批准。

责任人 驻中心负责人

(四)制作文件

标准

文件用词应简要、准确、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1、经初审、终审准予注销的,制发准予注销登记文件。

2、经初审、终审不予注销的,制发不予注销登记文件。

责任人 本岗位工作人员

(五)告知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留存文书、文件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将有关文件面交申请人签收。

2、将全部文书、文件及时整理、归档。

责任人 本岗位工作人员

第二部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规程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等

行政许可时限:即时

一、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一)受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需事先核名,无误后,提交以下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发起人或发起单位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有关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证书。

3、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

7、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等表格。

(经教育、劳动部门核发《办学许可证》的也可不提供第3、4文件)

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有效、规范,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可当即告知申请人。

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并进入下一程序。

3、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可视下列不同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①存在文字、计算等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可告知当事人当场更正,并请其在修改处加以确认。

②当场不能更正的,可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待其修改、更正后再行受理。

责任人 本岗位工作人员

(二)初审

标准

1、有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证书。

2、有规范的名称及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4、有必要的活动场所。

5、宗旨、业务范围不得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损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的合法利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6、无弄虚作假行为。

7、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1、符合标准的,签署准予成立登记意见,转入下一程序。

2、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予成立登记意见,写明理由、依据,同时告知其有申请听证、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并进入下一程序。

责任人 本岗位工作人员 

(三)终审

标准

同初审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1、符合标准的,签署准予成立登记意见,转回岗位工作人员进入下一程序。

2、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予成立登记意见,并注明理由、依据,由岗位工作人员向申请人解释、说明。其中:

①需要对有关材料、人员、办公场所进行核实的,可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前去核实,并当场填写《现场检查笔录》或《询问笔录》。

②认为成立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可能侵害其他法人、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利益的,需当场告知申请人,并允其陈述、申辩。申请人陈述、申辩的,应当场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③认为有必要听取有关单位、人员意见的,可适时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座谈会、听证会由责任人以外的有关人员主持、召集。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不能即时办理的,需经局主管领导同意,报市审批办批准。

责任人 驻中心负责人

(五)制作文件、证书

标准

文件、证书用词应简要、准确、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准予登记的制发《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决定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不予登记的,制发《不予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决定书》。

责任人 本岗位工作人员

(五)告知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留存文书、文件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将有关文件、证书面交申请人签收。

2、将全部文书、文件及时整理、归档。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一)受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场所、开办资金、法定代表人变更由业务主管单位盖章即可;民办教育机构凭《办学许可证》即可)。

3、董事会(理事会)关于变更事宜的会议纪要。

4、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等。

此外,根据变更事项不同,还需相应提供:

①名称:冠以新名称的章程草案及《章程核准表》。

②场所:新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③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审计报告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或《负责人登记表》。

④开办资金:验资报告。

⑤业务范围:新章程及《章程核准表》。

⑥业务主管单位:原、新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文件。

(收回原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有效、规范,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材料齐全、有效、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进入下一程序。

2、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可视下列不同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①存在文字、计算等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可告知当事人当场更正,并请其在修改处加以确认。

②当场不能更正的,可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待其修改、更正后再行受理。

责任人 本岗位工作人员

(二)初审

标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的,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变更名称的,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2、变更开办资金的,应超过规定资金下限,验资报告签发日期距今在6个月内视为有效。

3、变更地址的,应提供房屋使用权证明,即提供产权证明或租期1年以上的租赁证明及出租方产权证明,使用期限至少在一年以上。

4、变更业务范围的,应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对材料进行初审:

1、符合标准的,签署准予变更登记意见,转入下一程序。

2、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予变更登记意见,写明理由、依据,进入下一程序。

责任人 本岗位工作人员

(三)终审

标准

同初审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1、符合标准的,签署准予变更登记意见,转回岗位工作人员进入下一程序。

2、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予变更登记意见,并注明理由、依据,由岗位工作人员向申请人解释、说明。其中:

①需要对有关材料、人员、办公场所进行核实的,可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前去核实,并当场填写《现场检查笔录》或《询问笔录》。

②认为设立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可能侵害其他法人、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利益的,需当场告知申请人,并允其陈述、申辩。申请人陈述、申辩的,应当场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3、认为有必要听取有关单位、人员意见的,可适时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座谈会、听证会由责任人以外的有关人员主持、召集。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不能即时办理的,需经局主管领导同意,报市审批办批准。

责任人 驻中心负责人

(四)制作文件、证书

标准

文件、证书用词简要、准确、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准予登记的制发《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决定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不予登记的,制发《不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决定书》。

责任人 本岗位工作人员

(五)告知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留存文件、文书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将有关文件、证书面交申请人签收。

2、将全部文书、文件及时整理、归档。

责任人 本岗位工作人员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一)受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需提供下列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文件。

3、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

4、其他相关文件。

(收回原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及财务凭证)

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有效、规范,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材料齐全、有效、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并进入下一程序。

2、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可视下列不同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①存在文字、计算等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可告知当事人当场更正,并请其在修改处加以确认。

②当场不能更正的,可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待其修改、更正后再行受理。

责任人 本岗位工作人员

(二)初审

标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1、注销事由应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2、注销程序应符合相关法规和备案章程规定。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对材料进行初审:

1、符合标准的,签署准予注销登记意见,转入下一程序。

2、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予注销登记意见,写明理由、依据,进入下一程序。

责任人 本岗位工作人员

(三)终审

标准

同初审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1、符合标准的,签署准予注销登记意见,转回岗位工作人员进入下一程序。

2、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予注销登记意见,并注明理由、依据,由岗位工作人员向申请人解释、说明。需要对有关材料、情况进行核实的,可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前去核实,并当场填写《现场检查笔录》或《询问笔录》。

3、认为有必要听取有关单位、人员意见的,可适时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座谈会、听证会由责任人以外的有关人员主持、召集。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不能即时办理的,需经局主管领导同意,报市审批办批准。

责任人 驻中心负责人

(四)制作文件

标准

文件用词应简要、准确、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1、经初审、终审准予注销的,制发准予注销登记文件。

2、经初审、终审不予注销的,制发不予注销登记文件。

责任人 本岗位工作人员

(五)告知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留存文件、文书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将有关文件、资料面交申请人签收。

2、将全部文书、文件及时整理、归档。

责任人 本岗位工作人员

1、将有关文件、资料面交申请人签收。

2、将全部文书、文件及时整理、归档。

责任人 本岗位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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