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沈阳市民政局门户网!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无障碍辅助浏览工具条

评残的对象及受理的条件是什么?(2014/07/23)
时间:2014-07-23 来源: 文字大小:    
      答:因战、因公在部队期间受伤,在服役期间未予以评残的;警察、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受伤没有工作的见义勇为人员。军人补评残必须有原始档案记载或原始病历。警察及公务员必须有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及原始病例。见义勇为的无工作人员必须有综治办提供的见义勇为事迹材料及原始病例。以上人员除军人外,其余人员必须在受伤后3年内提出申请,超过时限不再受理。
版权所有:沈阳市民政局|网站地图|维护制作:沈阳市民政局 辽ICP备10016557号
联系电话:024—23468801 网站识别码:2101000054 辽公网安备:21010202000479
沈阳市民政局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4-23468801
Copyright(c)shenyang civil affairs bureau.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