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21〕6号),规范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现将《沈阳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沈阳市民政局
2021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21〕6号)精神,加强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管理,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评估对象
老年人能力评估对象为享受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或其他需要进行能力评估的老年人,评估结果作为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重要依据。
二、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应为依法独立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并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本市具有独立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评估室、设施设备和工具,具备安装沈阳市养老事业服务管理平台开发的老年人能力评估系统的条件。此外,评估机构不得同时承担依据评估结论而开展的服务工作。
2.拥有不少于5名评估师,评估师均应具备2年以上养老服务、照护服务或康复照料相关工作经历,其中具有医学、护理学、康复治疗学学历背景或具有医师、助理医师、护士、康复治疗师、养老护理员、社会工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评估师应不少于2名。
3.评估师应接受由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评估专业知识技能培训和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民政部门颁发的结业证,经备案之后方可开展评估工作。评估师不得与被评估机构或被评估对象有任何利害关系。
4.评估机构应由所在区、县(市)民政局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选定,并由该民政部门将服务合同、评估机构基本信息等上传至沈阳市养老事业服务管理平台。由市民政局负责通过公开招标选定第三方专业机构,指导区、县(市)民政局与评估机构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并适时组织开展评估师岗前培训及考核。
三、评估标准
老年人能力评估依照民政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39—2013)执行,从老年人日常生活活动、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社会参与四个维度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
四、评估申请与受理
老年人能力评估依申请进行,按照申请途径分为居家个人申请和机构集体申请两种。当居家个人申请与机构集体申请发生冲突时,应优先接受个人申请。原则上暂不接受正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老年人提出的能力评估申请。
(一)居家个人申请。申请享受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老年人,需要进行能力评估的,应通过居住地所在社区(村)向街道(乡镇)提出申请,由街道(乡镇)通过沈阳市养老事业服务管理平台核实申请老年人信息后,再由区、县(市)民政局按程序通知评估机构派评估师入户或由申请人选择亲自到达评估机构实施评估。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居家老年人,可直接拨打沈阳市养老事业服务管理平台呼叫中心电话(88112349)提出申请。
(二)机构集体申请。申请政府补贴政策的养老服务机构,可向所属区、县(市)民政局提出能力评估申请,在沈阳市养老事业服务管理平台上录入申请老年人信息,由区县(市)民政局按程序通知评估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五、评估要求
(一)评估流程
1.预评估。评估机构在实施评估前应做好预评估工作,与申请人进行充分沟通,最大程度减少误申请、无效申请等情况发生。评估机构未履行事先沟通告知义务直接进行评估,且收费被投诉举报的,应退还当次评估费用。
2.评估准备。评估对象或其入住的养老服务机构需提前准备好既往病历等基本资料。评估对象为疑似重度失能老年人的,必须由评估机构工作人员上门实施评估;评估对象为疑似精神、认知、智力障碍人员的,需在监护人、委托人或养老服务机构相关人员的陪同下进行评估。
3.实施评估。由评估机构派出至少2名评估师(其中1人须具备医疗、护理或康复照料专业背景),按照标准工作流程上门或在评估机构内实施评估,并出具评估结果。评估过程中,评估师应如实记录评估信息并及时录入评估系统,相关信息即时上传。评估结束后,评估对象应在老年人能力评估系统上签名确认。评估过程应全程录像,由评估机构妥善保管,以备接续评估、争议处理或监督检查。
4.结果告知。评估机构应对评估情况、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形成《沈阳市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上传至沈阳市养老事业服务管理平台,并将评估结果函告评估对象本人或其入住的养老服务机构。
(二)接续评估
评估结果为能力完好的老年人,原则上可在评估满一年后提出接续评估;评估结果为轻度、中度、重度失能且依据评估结果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老年人,原则上每六个月接续评估一次;如果身体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出现不能自理等特殊情况的,可即时申请评估。
(三)异议处理
1.评估对象或其入住的养老服务机构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需在《沈阳市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生成后向开展本次评估的机构提出复评申请。评估机构应在接到复评申请后,重新安排评估师进行复评,并出具复评结果。复评时,参加首次评估的评估师必须回避。
2.申请人对复评意见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复评结果后向居住地民政部门提出异议处理。
3.区、县(市)民政局要建立区级评估异议处理机制,处理所辖范围内评估结论异议情况,处理意见为本轮评估最终结论。区、县(市)级异议调解处理意见将作为考核评估机构的重要依据。
(四)评估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评估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疑似精神、认知、智力障碍人员的评估,首次评估期间难以判断的,可另选时间对评估对象状态进行再次确认。
六、结果应用
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可应用于老年人申请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居家适老化改造、家庭养老床位、低保低收入家庭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以及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发放运营补贴等规定范围内应该使用评估结论的情况。
依据评估系统所形成的不同申请来源的评估结果,通用等效,在应用方面可各有侧重。
七、评估费用
1.评估实行全市统一指导价格,价格标准为上门入户评估120元/人次,评估机构内评估80元/人次。本市同一家庭或同一养老服务机构内有2位及以上老年人需要评估的,第一人按前款规定收取费用,其余人员按“评估机构内评估”收取费用(80元/人次) ,评估机构不得额外收取其他费用。评估机构应提前告知申请人评估价格,由申请人自主选择评估方式。
2.申请复评的,可以选择在评估机构内复评或上门入户复评,选择在评估机构内进行复评的,评估机构不得收取费用;选择上门入户复评的,评估机构应按照80元/人次的标准收取费用。
3.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由机构统一提出申请并承担评估费用。本市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特困人员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依据评估结果认定为符合享受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条件的,评估费用由老年人居住地所在的区、县(市)财政承担。其他情况下老年人提出评估申请的,评估费用需由个人支付。
4.各级政府部门承担评估费用时,实行“先评估后付费、先核准再补贴”的资金核算发放管理方式,严格以评估系统在线记录等数据信息为准,作为结算财政补贴的重要依据。
八、监督管理
1.由各区、县(市)民政局负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考核各评估机构服务质量情况,重点检查考核评估记录是否真实完整、质量管理是否存在漏洞、是否存在人为错误等方面内容,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选择评估机构的重要依据。由市民政局负责,委托专业机构对各区、县(市)评估机构进行抽查,发现存在评估师执业质量不高、评估机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的,及时通报至各区、县(市)民政局,督促评估机构立即组织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视情况取消其评估资质。评估机构应主动加强自身建设,及时组织评估师参加民政部门举办的岗前培训,制定本机构评估、复查、公开、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确保评估质量,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管和公众监督。
3.由各区、县(市)民政局负责,对本方案的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一旦发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滥发补贴资金等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并追回所发补贴资金。
本方案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