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民政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市儿童福利院:
为进一步做好沈阳市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送养和收养工作,市民政局联合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制定了《沈阳市儿童福利院抚养的未成年人送养和收养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公安局
2025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儿童福利院抚养的未成年人送养和收养工作规程
(试行)
为规范沈阳市儿童福利院抚养的未成年人送养和收养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以及《辽宁省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辽民函〔2023〕1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送养对象
本规程规定的沈阳市儿童福利院(以下简称“市儿福院”)抚养的未成年人,包括查找不到生父母,被确认为弃婴(儿)身份、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市儿福院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经人民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市儿福院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市儿福院收留抚养的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送养有关要求
(一)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的送养要求
送养查找不到生父母,被确认为弃婴(儿)身份、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市儿福院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先要对被送养人的DNA采样与公安部门被拐卖/失踪儿童DNA数据库进行比对,未比中的可以送养。
(二)对法院指定监护未成年人的送养要求
送养经人民法院指定市级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市儿福院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侵害人,自监护人资格被撤销之日起 1年内未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的;或者虽在1年内提出书面申请,但经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申请的,承担抚养职责的儿童福利机构可以送养。
2.送养未成年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做出撤销监护人资格判决1年后进行。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侵害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1年后送养的限制:
(1)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的;
(2)虐待、遗弃未成年人6个月以上、多次遗弃未成年人,并且造成重伤以上严重后果的;
(3)因监护侵害行为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3.检察机关对督促、支持起诉的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中,被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监护的未成年人的送养情况依法开展监督。
(三)对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孤儿的送养要求
送养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市儿福院收留抚养的孤儿,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三、送养流程
(一)送养前评估
市儿福院结合儿童日常体检报告和生长发育等情况,对其进 行综合评估,提出是否适合送养的评估意见。
(二)送养前体检
经评估,初步筛选拟送养儿童,并安排至设有儿科的三级以 上综合性医疗机构进行送养前体检,填写《儿童体检表》(附化验检查报告单),体检有效期为6个月,若超过6个月,除HIV抗体和梅毒抗体不需要重新检查外,其他项目应重新检查。
(三)准备送养材料
经体检,除智力严重低下以及处于传染病活动期内的以外, 均可列入拟送养儿童名单,由市儿福院准备相关送养材料,包括:
1.被送养儿童入院登记表;
2.被送养儿童成长状况表(包括儿童基本情况、生活习惯和性格爱好等相关信息);
3.被送养儿童体检报告(包括既往病历);
4.被送养儿童进入市儿福院的原始记录和其他相关材料(被送养儿童生活照片、被送养儿童成长情况报告等)。年满8周岁以上的被送养儿童还应出具同意被送养的书面意见。
送养民政部门监护、市儿福院收留抚养的弃婴(儿),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证明、捡拾证明及DNA打拐比对结果和市儿福院发布的寻亲公告;送养经人民法院指定市级民政部门监护、市儿福院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需提供经法院审判后,法定监护人监护资格撤销的未成年人进入市儿福院基本情况、入院登记表、监护人监护资格撤销判决书,人民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相关材料;送养市儿福院收留抚养的丧失父母的孤儿,需提供孤儿入院登记表、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证明、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出具的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四)报送可送养名单
市儿福院每季度末向市民政局报送《市儿童福利院X年第X季度可送养儿童名册》及相关送养材料。市民政局进行审核同意后,将送养材料转到市儿福院所在地收养登记机关(以下简称收养登记机关),由收养登记机关开展后续收养工作。市儿福院继续做好拟送养儿童的日常照料、教育康复等工作。
四、收养流程
(一)收养前公告
收养登记机关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拟送养的弃婴、儿童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二)收养前宣传告知
中国公民(即收养申请人)提出申请收养由市儿福院抚养的未成年人的,市儿福院、收养登记机关应主动宣传收养法律、法规和抚育儿童等相关知识。可将收养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收养人的权利义务、收养登记办理程序及注意事项、弃婴(儿)的特点和心理需要、育儿知识等收集制作成《收养宣传告知书》,向收养申请人发放并开展宣传。
(三)收养需求比对
收养登记机关根据收养申请人的诉求和拟送养儿童情况进行比对,尽可能对2个以上收养申请人进行收养能力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择优选取收养申请人进行收养前融合。
(四)收养能力评估
收养申请人对照《收养能力评估参考指标》(附件3)自评打分合格的,且同意进行收养评估的,收养登记机关按照《辽宁省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开展相关评估工作,并形成收养能力评估报告。
(五)收养需求备案
收养登记机关每季度末向市民政局报送收养评估合格家庭的《收养需求备案记录台账》(附件2)。
(六)试养融合并评估
收养登记机关依据收养能力评估情况,对评估得分80分以上且最高的收养申请人发放《融合通知书》(附件4)(收养病残、3周岁以上的孤弃儿童,可放宽至75分)。收养申请人与市儿福院签订《融合期间委托监护协议》(附件5),试养融合不少于30日。融合期满后,由收养登记机关组建的评估小组或其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收养申请人和被送养儿童的融合情况进行评估,合格的为融合良好,不合格的为融合失败。
(七)办理收养登记
对试养融合成功的,由市儿福院集体研究提报送养申请,并经市民政局业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向收养登记机关报送送养材料。收养登记机关通知收养申请人、市儿福院办理相关收养手续。收养登记工作人员在办理收养登记过程中要单独询问收养家庭是否有收养登记前捐赠行为,如市儿福院未按规定接受捐赠的,由市民政局责令其退还并整改。
(八)收养后回访
在完成收养登记手续后,由收养登记机关或受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收养家庭开展跟踪回访服务工作,了解掌握被送养儿童融入家庭生活和成长情况,必要时可提供专业帮助。市儿福院适时开展回访服务,了解送养儿童情况。
五、其他规定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的送养和收养,按照《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159 号)执行。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市儿童福利院X年第X季度可送养儿童名册
2.收养需求备案记录台账
3.收养能力评估参考指标
4.融合通知书
5.融合期间委托监护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