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对城市低保边缘群体实施专项救助的方案(2007/08/06)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制度,加强对困难群众的救助,促进社会和谐,切实维护我市城市低保边缘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协调、相衔接的原则;
(二)坚持救助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三)坚持实行专项救助的原则;
(四)坚持审批程序和日常管理比照城市低保《实施细则》(沈民发〔2007〕3号)的原则;
(五)坚持先行试点,逐步推进的原则。
二、救助范围
城市低保边缘户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上浮60元确定。
(一)执行260元低保标准的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于洪区的低保边缘户标准为260元至320元(不含260元);
(二)执行225元低保标准的新城子区、苏家屯区、新民市(政府所在地)、辽中县(政府所在地)、法库县(政府所在地)、康平县(政府所在地)的低保边缘户标准为225元至285元(不含225元);
(三)执行195元低保标准的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非政府所在地的非农业人口的低保边缘户标准为195元至255元(不含195元)。
三、救助项目和标准
(一)就业援助:对低保边缘户中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未就业人员提供就业岗位援助,并列入免费培训范围。
(二)就学救助:按城市低保户就学救助标准的60%给予救助。
(三)就医救助: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边缘户享受住院医疗救助。按住院医疗费用支出的 60%给予救助,年最高救助限额为2000元。
在城市低保定点医院就诊的低保边缘户凭《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证》,可享受以下优惠:就诊免收挂号费;在规定服务中准价格基础上减半收取诊察费;进行CT、MRI及彩色多普勒检查、住院治疗床位费、手术治疗费在规定服务中准价格基础上按80%收取。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按照《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辽劳社发〔2005〕38号)的规定使用药品。
(四)供暖救助:在我市现行供暖保障区域内,对无工作单位、需自己承担采暖费用的低保边缘户,按城市低保户采暖费补贴控制面积标准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60%给予救助,超出低保户控制面积标准的部分不予补贴,低于低保户控制面积标准的按其实际面积的60%给予救助;居住在无采暖设施住房的低保边缘户,按低保户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60%给予救助。
(五)“两节”救助:按城市低保户“两节”救助标准的60%给予救助。
(六)突发性意外性临时救助:对低保边缘户遭受火灾、水灾等突发性意外灾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经入户调查,情况属实的给予一次性救助。
四、办理程序和管理
(一)城市低保边缘群体的认定审批程序,参照《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沈民发〔2007〕3号)的规定,全面履行申报受理、社区委员会进行家庭收入调查核实、对申请人员名单的公告、街道办事处审核、区县(市)民政局审批、对批准名单的张榜公告、以及监督与处罚等各项程序。
(二)档案管理。审批机关应建立健全低保边缘户档案和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完善档案及证件管理。
1.《城市低保边缘户审批表》三份,区县(市)、街道、社区各存一份。
2.《职工申请认定城市低保边缘户情况证明》一份,由街道办事处留存。
3.《低保边缘户家庭人员就业认定表》二份,由街道办事处、区县(市)劳动局就业办留存。
4.《沈阳市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证》,由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后发放。
5.《城市低保边缘户家庭人员情况表》,由各区、县(市)每季度上报市民政部门。
五、救助资金
各类专项救助资金的来源及监管与城市低保的同类救助项目的救助资金渠道相同。
六、职责分工
民政部门负责低保边缘户的认定、审批、管理,建立基础档案、数据库,印发《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证》;配合相关部门工作,提供基础数据档案,协同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就医救助、“两节”救助和临时救助。
劳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就业援助,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就学救助,房产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供暖救助,卫生部门配合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医疗救助,财政部门负责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的按时拨付,并进行监督检查。
各相关部门凭《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证》认定低保边缘户的身份,并负责记录相关救助项目的内容、时间、额度等。记录不得涂改,如涂改视为《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证》作废。
七、实施步骤
(一)2007年9月1日开始在全市实施,低保边缘户每季度首月审批一次。
1.接受申请阶段:每季度首月1日至10日,由本人自愿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入户核查阶段: 11日至20日,街道办事处、社区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实际生活水平进行入户核查,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张榜公示。
3.审批阶段:21日至25日,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社区公示,并对无异议的低保边缘户发放《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证》。
4.总结阶段:25日至30日,各区县(市)民政局对低保边缘户救助工作进行总结,并上报统计报表。
(二)低保边缘户审批结束后,相关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承担的专项救助政策。
八、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低保边缘户救助工作是关系百姓切身利益的一项“民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督促检查,确保此项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各级民政部门要成立低保边缘户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研究,周密部署,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全面抓好落实。
(二)严格标准,规范操作。对低保边缘群体实施专项救助,是政策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各级民政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切实抓好相关政策的培训,提高操作水平。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严格履行程序,准确掌握标准。加强基础工作,完善档案管理。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做到应救助的全部纳入救助范围。
(三)深入宣传,周到服务。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重要意义,具体救助政策,申请办理程序,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联动的工作机制,热情周到地做好服务工作,务必使救助对象满意。
附件
城市低保边缘户的医疗救助程序
城市低保边缘户需要住院时,需先到社区登记。
1.区级定点医院救助。救助对象如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时,持《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证》(以下简称《救助证》)、身份证到区级定点医院住院,医生在《救助证》的医疗救助项目栏填写住院记录。救助对象住院医疗结算后,凭《救助证》、住院日志、医疗收据到区、县(市)卫生部门按比例享受救助,并将救助金额记录在《救助证》相应栏内。
2.市级定点医院救助。根据救助对象的病情需要,由区级定点医院提出意见,开具转院单,到相应的市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医生在《救助证》的医疗救助项目栏填写住院记录。到市级医院住院的城市低保边缘户,住院医疗结算后,持《救助证》、住院日志、医疗收据、转院单到区、县(市)卫生部门按比例享受救助,并将救助金额记录在《救助证》相应栏内。
3.急诊住院救助。救助对象发生急病来不及按正常救助程序办理的,可以先到就近医院急诊治疗,待急诊处置后,要及时转到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最迟不超过3天;如果确属病情不允许转院等特殊情况,需到所在区、县(市)卫生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入定点医院治疗,住院医疗结算后,持《救助证》、住院日志、医疗收据、急诊手续到区、县(市)卫生部门按比例享受救助,并将救助金额记录在《救助证》相应栏内。区、县(市)卫生部门在审核边缘户的住院相关手续后,填写“城市低保边缘户医疗救助单”,给予救助,并按救助对象名单汇总区级医院、市级医院及急诊救助的医疗费用支出,并将汇总表每月25日前报到区、县(市)民政部门,民政部门与卫生部门的领导联合签字后报到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在次月10日前将救助资金拨付给卫生部门。
社区每月将住院人员的名单逐级报到区、县(市)民政部门,区、县(市)民政部门、卫生部门、财政部门每月将统计报表报送给市级相应部门。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协调、相衔接的原则;
(二)坚持救助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三)坚持实行专项救助的原则;
(四)坚持审批程序和日常管理比照城市低保《实施细则》(沈民发〔2007〕3号)的原则;
(五)坚持先行试点,逐步推进的原则。
二、救助范围
城市低保边缘户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上浮60元确定。
(一)执行260元低保标准的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于洪区的低保边缘户标准为260元至320元(不含260元);
(二)执行225元低保标准的新城子区、苏家屯区、新民市(政府所在地)、辽中县(政府所在地)、法库县(政府所在地)、康平县(政府所在地)的低保边缘户标准为225元至285元(不含225元);
(三)执行195元低保标准的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非政府所在地的非农业人口的低保边缘户标准为195元至255元(不含195元)。
三、救助项目和标准
(一)就业援助:对低保边缘户中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未就业人员提供就业岗位援助,并列入免费培训范围。
(二)就学救助:按城市低保户就学救助标准的60%给予救助。
(三)就医救助: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边缘户享受住院医疗救助。按住院医疗费用支出的 60%给予救助,年最高救助限额为2000元。
在城市低保定点医院就诊的低保边缘户凭《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证》,可享受以下优惠:就诊免收挂号费;在规定服务中准价格基础上减半收取诊察费;进行CT、MRI及彩色多普勒检查、住院治疗床位费、手术治疗费在规定服务中准价格基础上按80%收取。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按照《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辽劳社发〔2005〕38号)的规定使用药品。
(四)供暖救助:在我市现行供暖保障区域内,对无工作单位、需自己承担采暖费用的低保边缘户,按城市低保户采暖费补贴控制面积标准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60%给予救助,超出低保户控制面积标准的部分不予补贴,低于低保户控制面积标准的按其实际面积的60%给予救助;居住在无采暖设施住房的低保边缘户,按低保户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60%给予救助。
(五)“两节”救助:按城市低保户“两节”救助标准的60%给予救助。
(六)突发性意外性临时救助:对低保边缘户遭受火灾、水灾等突发性意外灾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经入户调查,情况属实的给予一次性救助。
四、办理程序和管理
(一)城市低保边缘群体的认定审批程序,参照《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沈民发〔2007〕3号)的规定,全面履行申报受理、社区委员会进行家庭收入调查核实、对申请人员名单的公告、街道办事处审核、区县(市)民政局审批、对批准名单的张榜公告、以及监督与处罚等各项程序。
(二)档案管理。审批机关应建立健全低保边缘户档案和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完善档案及证件管理。
1.《城市低保边缘户审批表》三份,区县(市)、街道、社区各存一份。
2.《职工申请认定城市低保边缘户情况证明》一份,由街道办事处留存。
3.《低保边缘户家庭人员就业认定表》二份,由街道办事处、区县(市)劳动局就业办留存。
4.《沈阳市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证》,由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后发放。
5.《城市低保边缘户家庭人员情况表》,由各区、县(市)每季度上报市民政部门。
五、救助资金
各类专项救助资金的来源及监管与城市低保的同类救助项目的救助资金渠道相同。
六、职责分工
民政部门负责低保边缘户的认定、审批、管理,建立基础档案、数据库,印发《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证》;配合相关部门工作,提供基础数据档案,协同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就医救助、“两节”救助和临时救助。
劳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就业援助,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就学救助,房产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供暖救助,卫生部门配合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医疗救助,财政部门负责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的按时拨付,并进行监督检查。
各相关部门凭《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证》认定低保边缘户的身份,并负责记录相关救助项目的内容、时间、额度等。记录不得涂改,如涂改视为《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证》作废。
七、实施步骤
(一)2007年9月1日开始在全市实施,低保边缘户每季度首月审批一次。
1.接受申请阶段:每季度首月1日至10日,由本人自愿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入户核查阶段: 11日至20日,街道办事处、社区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实际生活水平进行入户核查,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张榜公示。
3.审批阶段:21日至25日,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社区公示,并对无异议的低保边缘户发放《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证》。
4.总结阶段:25日至30日,各区县(市)民政局对低保边缘户救助工作进行总结,并上报统计报表。
(二)低保边缘户审批结束后,相关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承担的专项救助政策。
八、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低保边缘户救助工作是关系百姓切身利益的一项“民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督促检查,确保此项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各级民政部门要成立低保边缘户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研究,周密部署,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全面抓好落实。
(二)严格标准,规范操作。对低保边缘群体实施专项救助,是政策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各级民政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切实抓好相关政策的培训,提高操作水平。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严格履行程序,准确掌握标准。加强基础工作,完善档案管理。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做到应救助的全部纳入救助范围。
(三)深入宣传,周到服务。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重要意义,具体救助政策,申请办理程序,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联动的工作机制,热情周到地做好服务工作,务必使救助对象满意。
附件
城市低保边缘户的医疗救助程序
城市低保边缘户需要住院时,需先到社区登记。
1.区级定点医院救助。救助对象如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时,持《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证》(以下简称《救助证》)、身份证到区级定点医院住院,医生在《救助证》的医疗救助项目栏填写住院记录。救助对象住院医疗结算后,凭《救助证》、住院日志、医疗收据到区、县(市)卫生部门按比例享受救助,并将救助金额记录在《救助证》相应栏内。
2.市级定点医院救助。根据救助对象的病情需要,由区级定点医院提出意见,开具转院单,到相应的市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医生在《救助证》的医疗救助项目栏填写住院记录。到市级医院住院的城市低保边缘户,住院医疗结算后,持《救助证》、住院日志、医疗收据、转院单到区、县(市)卫生部门按比例享受救助,并将救助金额记录在《救助证》相应栏内。
3.急诊住院救助。救助对象发生急病来不及按正常救助程序办理的,可以先到就近医院急诊治疗,待急诊处置后,要及时转到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最迟不超过3天;如果确属病情不允许转院等特殊情况,需到所在区、县(市)卫生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入定点医院治疗,住院医疗结算后,持《救助证》、住院日志、医疗收据、急诊手续到区、县(市)卫生部门按比例享受救助,并将救助金额记录在《救助证》相应栏内。区、县(市)卫生部门在审核边缘户的住院相关手续后,填写“城市低保边缘户医疗救助单”,给予救助,并按救助对象名单汇总区级医院、市级医院及急诊救助的医疗费用支出,并将汇总表每月25日前报到区、县(市)民政部门,民政部门与卫生部门的领导联合签字后报到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在次月10日前将救助资金拨付给卫生部门。
社区每月将住院人员的名单逐级报到区、县(市)民政部门,区、县(市)民政部门、卫生部门、财政部门每月将统计报表报送给市级相应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