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民政局拟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2010/01/13)
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未参加2007年、2008年年度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机关拟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拟撤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向原登记机关要求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会,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刘文龙
联系电话:23467387
联系地址:和平区图门路20号
二O一O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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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O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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