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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名总体规划(2011-2020年)摘要(一)(2015/04/27)
时间:2015-04-27 来源: 文字大小:    
      规划背景:
      地名,作为人类对地域空间表述的载体、从事社会生产与生活交往的工具、繁衍发展中文化与智慧的结晶,是促进当今和谐社会建设、保障东北老工业基地走向全面振兴、实现沈阳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组成部分。
      沈阳作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具有悠久的发展历史和丰富的城市文化。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地名命名、更名现象也日益增多,城市文化特色逐渐弱化。为适应沈阳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协调地名与城乡规划的关系,促进地名文化遗产保护,进一步规范沈阳市地名的命名及使用,按照民政部、辽宁省民政厅的相关要求,结合沈阳城市规划建设,编制本规划。
      一、规划依据
     (1)《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 号)
     (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 号)
     (3)《辽宁省地名管理条例》(1996 年11 月)
     (4)《关于开展城市地名规划工作的通知》(民发[2005]65 号)
     (5)《关于做好城市地名规划的通知》(辽民函[2006]30 号)
     (6)《沈阳市地名管理办法》(2009 年12 月)
     (7)《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年)》(纲要)
     (8)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划成果。
      二、规划目标
      整合沈阳市各类地名资源,规范地名命名规则,引导地名空间的合理布局,展现丰富的城市文化内涵,促进城乡建设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
      三、规划原则
      可实施原则:紧密结合现状地名,延续地方民俗习惯,强化地名使用的持续性与稳定性,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
      协调性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考虑城乡建设发展,协调地名命名与城乡规划建设的关系。
      唯一性原则:统筹协调地名的字形、读音,以及同类地名中的专名使用、不同类地名中的专名与通名配合使用,突出地名的专有属性、指位属性,强化“地”与“名”的一一对应关系。
      特色化原则:统筹地名与城市文化发展,在用词含义健康、确切、体现地方特色的基础上,充分展现丰富的历史文化名城内涵。
      规范化原则:遵循“名副其实、规范有序、雅俗共赏、好找易记”的命名方针,采用规定的汉字及标准地名形式,规范地名命名与使用。
      公众化原则:在同类地理实体专名不相同、通名不重叠的基础上,增强指位功能,强化地名的规律性布局,方便公众使用。
      四、规划期限与范围
      1、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与沈阳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为2011 至2020年。
      2、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沈阳市域内规划城市建设区,具体包括中心城区和9个新城(含四个郊县、市的城区),其中中心城区由主城区和新城区共同组成。
      五、规划内容与重点
      1、规划内容
      结合沈阳城市发展及现状条件,确定本次规划主要包括以下6 个方面的内容:
      (1)地名命名规则:确定全市范围内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公共开敞空间、大型建筑物及群体名称的命名规则。
      (2)区块命名导则:针对城市规划建设区划分地名区块,并分为区和片区2 级,提出地名命名导则。
      (3)重要地名命名:针对中心城区内的重要地名,包括规划的重要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公共开敞空间名称提出命名方案。
      (4)地名遗产保护:提出地名遗产保护范围和内容。
      (5)地名调整优化:提出地名调整与优化的内容、原则和方法。
      (6)实施保障措施:提出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2、规划重点
      在类型上,本次规划以城市道路名称为重点,涵盖交通设施、公共开敞空间、大型建筑物及群体名称,文物古迹名称参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自然保护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要求执行,本次规划不再涉及;在空间上,以沈阳城市建设的重点区域、中心城区为重点。
      在中心城区内针对历史城区、现状建成区、规划建设区三种不同的城市发展区域分别确定以下三个方面的重点工作内容:
      (1)历史城区内以地名遗产保护为重点;
      (2)现状建成区内以地名调整与优化为重点;
      (3)规划建设区内以地名命名引导为重点。

      地名命名规则
      一、通名使用规则
      1、城市道路
      规划城市道路通名包括:“街、路”和“巷”。通过“街”与“路”的使用强化道路的方向性,东西向道路以“路”为通名、南北向道路以“街”为通名,斜向道路按照偏近的方向确定为“街”或“路”。
      具体道路走向为下列情形之一时,以“街”为通名:
      ①正南北走向的道路;
      ②与南北方向夹角在四十五度以内的道路;
      ③与南北方向夹角四十五度、西北至东南方向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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