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民政局关于下放城镇建筑物及建筑群体名称审批职权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11/26)
各区、县(市)民政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实施意见>的通知》(沈委发[2014]1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4]37号)及《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沈政发[2014]48号)精神,现将落实审批职权下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授权范围与管理方式
审批职权下放到各区、县(市)民政局,纳入所在区、县(市)政务审批中心监管范畴;通过沈阳区划地名信息管理系统实施网上审批管理。
二、审批流程
(一)提出申请: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登录《沈阳区划地名网》在线申报,如实填写用户信息,填写《沈阳市城镇建筑及建筑群体名称申报审批表》,写明建筑物、建筑群体座落位置、建筑面积、建筑类别、建筑规模,特别是拟使用名称的来历、含义及依据等情况。
(二)上传审批要件:
1.建筑物拟命名称申请书;
2.自绘A3规格建筑物所处位置示意图;
3.上传图片不能超过5MB。
(三)审核与审批:区、县(市)地名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所申报的建筑物名称必须在全市地名数据库中不重名,符合地名命名规定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全部材料审核通过后,申报人通过网上下载《沈阳市城镇建筑及建筑群体名称申报审批表》,打印3份,由开发或申报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携带审批要件原件各1份,到所在地民政局地名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对不能采取网络申报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可直接到所在地民政局地名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四)信息录入与上报:对批准的建筑物及建筑群体名称相关资料,要及时录入并上传至沈阳区划地名信息数据库,纸质材料收集归档,作为长期档案进行保管;按照沈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求,将每月审批数据信息情况,在次月3日前上报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处。
三、几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区、县(市)民政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充分认识政府开展职能转变、简政放权活动是进一步优化沈阳发展环境,推进沈阳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工作效率,积极打造服务型机关意义重大。要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全市简政放权、提升效能的工作要求上来,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效率意识,做好权利下放的衔接工作,避免在放权对接过程中出现监管缺位或重复管理现象。
(二)建立健全审批制度,规范服务程序。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职权下放的范围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公开透明、运作规范、便民高效的审批制度。要坚持依法依规、权责统一的原则,严格按照政策规章做好审批服务。要建立适应审批服务工作需要的机构并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审批队伍的相对稳定,切实提高审批服务效能,提高服务质量。
(三)加强指导与培训,做好保障服务。市民政局要加强对行政审批职权下放工作的监管,强化对审批人员的管理和业务培训,使审批人员切实掌握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确保下放审批事项顺利承接。要随时对建筑物名称网络审批实施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地名命名条件的要进行纠正。适时对网络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为区、县(市)民政局提供便捷的政策、技术服务,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高效的地名公共服务。
沈阳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4年11月21日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实施意见>的通知》(沈委发[2014]1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4]37号)及《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沈政发[2014]48号)精神,现将落实审批职权下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授权范围与管理方式
审批职权下放到各区、县(市)民政局,纳入所在区、县(市)政务审批中心监管范畴;通过沈阳区划地名信息管理系统实施网上审批管理。
二、审批流程
(一)提出申请: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登录《沈阳区划地名网》在线申报,如实填写用户信息,填写《沈阳市城镇建筑及建筑群体名称申报审批表》,写明建筑物、建筑群体座落位置、建筑面积、建筑类别、建筑规模,特别是拟使用名称的来历、含义及依据等情况。
(二)上传审批要件:
1.建筑物拟命名称申请书;
2.自绘A3规格建筑物所处位置示意图;
3.上传图片不能超过5MB。
(三)审核与审批:区、县(市)地名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所申报的建筑物名称必须在全市地名数据库中不重名,符合地名命名规定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全部材料审核通过后,申报人通过网上下载《沈阳市城镇建筑及建筑群体名称申报审批表》,打印3份,由开发或申报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携带审批要件原件各1份,到所在地民政局地名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对不能采取网络申报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可直接到所在地民政局地名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四)信息录入与上报:对批准的建筑物及建筑群体名称相关资料,要及时录入并上传至沈阳区划地名信息数据库,纸质材料收集归档,作为长期档案进行保管;按照沈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求,将每月审批数据信息情况,在次月3日前上报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处。
三、几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区、县(市)民政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充分认识政府开展职能转变、简政放权活动是进一步优化沈阳发展环境,推进沈阳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工作效率,积极打造服务型机关意义重大。要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全市简政放权、提升效能的工作要求上来,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效率意识,做好权利下放的衔接工作,避免在放权对接过程中出现监管缺位或重复管理现象。
(二)建立健全审批制度,规范服务程序。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职权下放的范围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公开透明、运作规范、便民高效的审批制度。要坚持依法依规、权责统一的原则,严格按照政策规章做好审批服务。要建立适应审批服务工作需要的机构并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审批队伍的相对稳定,切实提高审批服务效能,提高服务质量。
(三)加强指导与培训,做好保障服务。市民政局要加强对行政审批职权下放工作的监管,强化对审批人员的管理和业务培训,使审批人员切实掌握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确保下放审批事项顺利承接。要随时对建筑物名称网络审批实施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地名命名条件的要进行纠正。适时对网络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为区、县(市)民政局提供便捷的政策、技术服务,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高效的地名公共服务。
沈阳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