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二)(2013/01/10)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收入,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一)从业人员是指在国有经济、城镇集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其他经济组织及附属机构就业,有固定工资报酬的各类人员,包括长期职工和临时职工。
从业人员的工资低于市政府最新公布的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从业人员工资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二)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为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家庭或者个人提供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劳务并获取相应劳动报酬,且无法建立或者暂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按照区、县(市)制定的当地从业人员行业收入评估标准计算,实际收入高于行业收入评估标准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灵活就业基本医疗保险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计算家庭月收入时,应当按照市政府最新公布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统筹)予以扣除(凭缴费单据)。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在岗职工月社平工资标准80%的,不予以扣除;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上年在岗职工月社平工资标准6.8%或者10%的,予以扣除。
1、个体缴纳养老保险的家庭月收入计算公式:
家庭月应得收入=家庭月收入-上年在岗职工月社平工资标准×缴费比例×12%×家庭核定人口数。
2、个体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月收入计算公式:
家庭月应得收入=家庭月收入-上年在岗职工月社平工资标准×6.8%(或者10%)×家庭核定人口数。
(三)退休人员的收入,按照实际领取的退休金计算。
(四)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的收入,按照市政府最新公布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
(五)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国企职工,其经济补偿金计入本人月应得收入。具体计算方法是:从本人领取的经济补偿金中,扣除计算该费用所依据月数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剩余部分按照计算该费用所依据月数的平均额,计入本人月应得收入。计算公式为:
本人月收入=(经济补偿金-缴纳所依据月数的社会保险费总额)÷所依据月数。
(六)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其收入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七)其他家庭成员的收入,按照有关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 赡(抚)养费计算方法:
(一) 抚养费计算:经法院判决离婚或协议离婚,有子女抚养费规定的,按照规定计算;无子女抚养费规定和自身无经济能力、主动放弃对方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按照对方总收入扣除低保标准后不低于25%计算子女抚养费,抚养两个以上子女的按照不低于50%计算。
(二)赡养费计算:以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为基准,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5倍的,可不计算该子女的赡养费;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5倍的,按全部家庭人口计算,其家庭总收入高出部分的25%作为该子女单方父母的赡养费。计算公式为:
赡养费=(子女家庭总收入-城乡低保标准×1.5×家庭人口数)×25%。
第二十条 劳动能力认定及收入计算方法: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病残家庭成员申请城乡低保,须先进行劳动能力认定。申请人需提供所在地民政和卫生部门共同指定的医疗机构出据的诊断、病历及相关资料,由区、县(市)劳动能力认定小组认定;对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程序为:申请鉴定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和区、县(市)民政部门签署意见,由区、县(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每季度统一到市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
申请城乡低保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分为3个等级:具有完全劳动能力、具有部分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收入计算方法分别为:
(一)具有完全劳动能力人员,是指身体健康,处于法定劳动年龄(男16周岁至60周岁、女16周岁至55周岁)的人员,经两次介绍工作拒不就业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二)具有部分劳动能力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未就业的应当综合考察其家庭生活状况、身体健康状况和就业能力,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比例计算收入,一般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有法定生活来源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无法定生活来源的按照无收入计算。
第四章 保障金的计算
第二十一条 城乡低保家庭保障金,按照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差额确定。其基本计算公式为:家庭保障金=(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家庭保障人口数。
第二十二条 特殊人员的保障金按照比例上浮,对本人实施分类救助:
(一)经有关部门认定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三无”人员,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基础上上浮60%。
(二)下列人员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基础上上浮30%。
1、70周岁以上老人;
2、持有二级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员;
3、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的重病人员;
4、丧偶单亲家庭中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5、本科及以下学历全日制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三)下列人员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基础上上浮20%。
1、60周岁以上老人;
2、双残户中的残疾人;
3、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4、优抚对象。
城乡低保对象在享受分类救助时,具有上述两种以上身份的,不可兼得,按比例高的类别上浮保障金。
第五章 保障金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二十三条 申请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必须提供下列材料,并填写委托授权书,允许民政部门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进行核查核对:
(一)户籍证明: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二)身份证明:核定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收入证明:未纳入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由人社部门和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已纳入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由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提供的《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明细表》;其他从业人员由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收入证明。
根据家庭状况和成员实际,还应当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残疾证明: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劳动能力认定证明:因病残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经有关部门进行劳动能力认定、鉴定,提供劳动能力认定证明;
(三)婚姻证明:离婚人员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判决书;
(四)赡养关系证明:有子女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全部子女的户口证明及收入证明;
(五)失业证明:失业人员应当提供人社部门颁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六)“三无”人员证明:低保“三无”人员认定审批手续;
(七)学生证明:在校学生提供学籍证明;
(八)申请就业证明:由区、县(市)人社部门签署意见的相关材料;
(九)迁移证明:户籍迁移户提供有关迁移材料;
(十)参保证明: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体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证明(收据);
(十一)承包土地证明:街道办事处(乡、镇)或者社区(村)委会土地统计台帐,土地被征用后的失地证明;
(十二)房产证明:家庭所有成员所持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城乡低保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
(一)家庭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居民,由户主在每月(每季首月)5日前向户籍(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社区(村)委员会受管理审批机关委托,采取入户调查、实地察看、邻里访问或者其他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公示。对无异议的进行登记受理,填写《社区(村)委员会协审联签单 》,在每月(每季首月)11日前报街道办事处(乡、镇)。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对初步确认的申请人家庭人口、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核算保障金额等情况进行复查,每月(每季首月)18日前报区、县(市)民政部门。
(四)区、县(市)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市居民家庭收入核查系统核对后,在每月(每季首月)23日前审批完毕,数据录入城乡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对不符合条件的,通过街道办事处(乡、镇)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从业人员是指在国有经济、城镇集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其他经济组织及附属机构就业,有固定工资报酬的各类人员,包括长期职工和临时职工。
从业人员的工资低于市政府最新公布的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从业人员工资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二)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为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家庭或者个人提供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劳务并获取相应劳动报酬,且无法建立或者暂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按照区、县(市)制定的当地从业人员行业收入评估标准计算,实际收入高于行业收入评估标准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灵活就业基本医疗保险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计算家庭月收入时,应当按照市政府最新公布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统筹)予以扣除(凭缴费单据)。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在岗职工月社平工资标准80%的,不予以扣除;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上年在岗职工月社平工资标准6.8%或者10%的,予以扣除。
1、个体缴纳养老保险的家庭月收入计算公式:
家庭月应得收入=家庭月收入-上年在岗职工月社平工资标准×缴费比例×12%×家庭核定人口数。
2、个体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月收入计算公式:
家庭月应得收入=家庭月收入-上年在岗职工月社平工资标准×6.8%(或者10%)×家庭核定人口数。
(三)退休人员的收入,按照实际领取的退休金计算。
(四)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的收入,按照市政府最新公布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
(五)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国企职工,其经济补偿金计入本人月应得收入。具体计算方法是:从本人领取的经济补偿金中,扣除计算该费用所依据月数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剩余部分按照计算该费用所依据月数的平均额,计入本人月应得收入。计算公式为:
本人月收入=(经济补偿金-缴纳所依据月数的社会保险费总额)÷所依据月数。
(六)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其收入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七)其他家庭成员的收入,按照有关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 赡(抚)养费计算方法:
(一) 抚养费计算:经法院判决离婚或协议离婚,有子女抚养费规定的,按照规定计算;无子女抚养费规定和自身无经济能力、主动放弃对方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按照对方总收入扣除低保标准后不低于25%计算子女抚养费,抚养两个以上子女的按照不低于50%计算。
(二)赡养费计算:以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为基准,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5倍的,可不计算该子女的赡养费;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5倍的,按全部家庭人口计算,其家庭总收入高出部分的25%作为该子女单方父母的赡养费。计算公式为:
赡养费=(子女家庭总收入-城乡低保标准×1.5×家庭人口数)×25%。
第二十条 劳动能力认定及收入计算方法: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病残家庭成员申请城乡低保,须先进行劳动能力认定。申请人需提供所在地民政和卫生部门共同指定的医疗机构出据的诊断、病历及相关资料,由区、县(市)劳动能力认定小组认定;对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程序为:申请鉴定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和区、县(市)民政部门签署意见,由区、县(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每季度统一到市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
申请城乡低保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分为3个等级:具有完全劳动能力、具有部分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收入计算方法分别为:
(一)具有完全劳动能力人员,是指身体健康,处于法定劳动年龄(男16周岁至60周岁、女16周岁至55周岁)的人员,经两次介绍工作拒不就业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二)具有部分劳动能力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未就业的应当综合考察其家庭生活状况、身体健康状况和就业能力,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比例计算收入,一般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有法定生活来源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无法定生活来源的按照无收入计算。
第二十一条 城乡低保家庭保障金,按照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差额确定。其基本计算公式为:家庭保障金=(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家庭保障人口数。
第二十二条 特殊人员的保障金按照比例上浮,对本人实施分类救助:
(一)经有关部门认定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三无”人员,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基础上上浮60%。
(二)下列人员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基础上上浮30%。
1、70周岁以上老人;
2、持有二级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员;
3、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的重病人员;
4、丧偶单亲家庭中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5、本科及以下学历全日制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三)下列人员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基础上上浮20%。
1、60周岁以上老人;
2、双残户中的残疾人;
3、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4、优抚对象。
城乡低保对象在享受分类救助时,具有上述两种以上身份的,不可兼得,按比例高的类别上浮保障金。
第二十三条 申请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必须提供下列材料,并填写委托授权书,允许民政部门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进行核查核对:
(一)户籍证明: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二)身份证明:核定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收入证明:未纳入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由人社部门和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已纳入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由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提供的《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明细表》;其他从业人员由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收入证明。
根据家庭状况和成员实际,还应当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残疾证明: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劳动能力认定证明:因病残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经有关部门进行劳动能力认定、鉴定,提供劳动能力认定证明;
(三)婚姻证明:离婚人员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判决书;
(四)赡养关系证明:有子女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全部子女的户口证明及收入证明;
(五)失业证明:失业人员应当提供人社部门颁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六)“三无”人员证明:低保“三无”人员认定审批手续;
(七)学生证明:在校学生提供学籍证明;
(八)申请就业证明:由区、县(市)人社部门签署意见的相关材料;
(九)迁移证明:户籍迁移户提供有关迁移材料;
(十)参保证明: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体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证明(收据);
(十一)承包土地证明:街道办事处(乡、镇)或者社区(村)委会土地统计台帐,土地被征用后的失地证明;
(十二)房产证明:家庭所有成员所持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城乡低保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
(一)家庭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居民,由户主在每月(每季首月)5日前向户籍(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社区(村)委员会受管理审批机关委托,采取入户调查、实地察看、邻里访问或者其他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公示。对无异议的进行登记受理,填写《社区(村)委员会协审联签单 》,在每月(每季首月)11日前报街道办事处(乡、镇)。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对初步确认的申请人家庭人口、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核算保障金额等情况进行复查,每月(每季首月)18日前报区、县(市)民政部门。
(四)区、县(市)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市居民家庭收入核查系统核对后,在每月(每季首月)23日前审批完毕,数据录入城乡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对不符合条件的,通过街道办事处(乡、镇)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