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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2012/01/17)
时间:2012-01-17 来源: 文字大小:    
各区、县(市、开发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72号)文件精神,以围绕建设富庶文明幸福新沈阳为重点,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进行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乡低保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九区及开发区从每人每月3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40元;四县(市)从每人每月31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70元。
农村低保标准:四县(市)从每人每年20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480元,九区及开发区从每人每年26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080元。
      二、城乡低保边缘标准
      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九区及开发区从每人每月380元-4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40元-510元;四县(市)从每人每月310元-3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70元-440元。
农村低保边缘户标准:九区及开发区从每人每年2600元-312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080元-3696元,四县(市)从每人每年2000元-24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480元-2976元。
      三、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四县(市)从每人每年264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240元,九区及开发区从每人每年319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790元。
      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四县(市)从每人每年506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660元,九区及开发区从每人每年561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6210元。
      四、调标时间
      城乡低保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从2012年1月1日起,停发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乡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和肉价临时补贴。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此次“调标”工作是确保城乡困难群众的保障水平不因停发临时补贴而降低,是关系百姓切身利益的一项“民生工程”,各部门主要领导要增强工作的责任感,通力协作,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确保及时全面完成调增工作。
      (二)完善政策、规范管理。要做好低保标准调整与各项政策的结合工作,对于从业人员要按照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家庭收入核算,并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调整;要进一步做好动态管理工作,认真核对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的经济状况,按新标准保障对象的进出和保障金的增减,将符合保障标准的城乡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三)强化督查、确保质量。市局成立督查组,在调标实施过程中,深入到各地进行督查;各区县市民政局也要成立督查组,对街道和社区调标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在督查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与上级部门沟通,尽快解决。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通过新闻媒体、街道、社区以各种形式进行宣传此项工作的相关政策和重要意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推进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民政部门要设立咨询电话,随时答复群众提出的各种政策性问题。



                                                 二 〇 一 二 年 一 月 十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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