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2009/04/03)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进行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乡低保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于洪区、苏家屯区、沈北新区(含开发区)低保标准调整为月340元。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低保标准调整为280元。丧偶单亲家庭中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16周岁以上子女为全日制在校学生的,分类救助标准由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上浮10%提高到20%。
农村低保标准: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年1600元。其它各区(含开发区)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年2100元。
二、城乡低保边缘户标准
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于洪区、苏家屯区、沈北新区(含开发区)低保边缘户标准调整为月340元至410元。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低保边缘户标准调整为月280元至350元。
农村低保边缘户标准: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农村低保边缘户标准调整为年1600元至1920元。其它各区(含开发区)农村低保边缘户标准调整为年2100元至2520元。
三、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农村集中供养标准: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集中供养标准调整为年4000元。其它各区(含开发区)集中供养标准调整为年4500元。
农村分散供养标准: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分散供养标准调整为年2100元。其它各区(含开发区)分散供养标准调整为年2600元。
四、调整标准的时间及资金安排
以上各项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原渠道、配比方式解决。
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进行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乡低保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于洪区、苏家屯区、沈北新区(含开发区)低保标准调整为月340元。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低保标准调整为280元。丧偶单亲家庭中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16周岁以上子女为全日制在校学生的,分类救助标准由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上浮10%提高到20%。
农村低保标准: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年1600元。其它各区(含开发区)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年2100元。
二、城乡低保边缘户标准
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于洪区、苏家屯区、沈北新区(含开发区)低保边缘户标准调整为月340元至410元。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低保边缘户标准调整为月280元至350元。
农村低保边缘户标准: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农村低保边缘户标准调整为年1600元至1920元。其它各区(含开发区)农村低保边缘户标准调整为年2100元至2520元。
三、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农村集中供养标准: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集中供养标准调整为年4000元。其它各区(含开发区)集中供养标准调整为年4500元。
农村分散供养标准: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分散供养标准调整为年2100元。其它各区(含开发区)分散供养标准调整为年2600元。
四、调整标准的时间及资金安排
以上各项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原渠道、配比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