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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二)(2010/08/26)
时间:2010-08-26 来源: 文字大小:    
      1.自查自纠工作要求。
      凡列入此次专项治理范围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及时有效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要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扎实组织自查;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必须主动上报,彻底纠正,把问题解决在自查自纠阶段。对在专项治理中瞒报或者漏报自查自纠信息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负责人要对本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
      各级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组织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全面、及时、深入地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为确保自查自纠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鼓励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对下属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开展内部检查。
      各社会团体在本次“小金库”治理工作中的自查、整改情况,将作为2010年度民政部门对社会团体年检的一项重要内容。
      2.自查自纠报表、总结填报要求。
      (1)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所有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要填报《银行账户开设管理情况清理登记表》(格式见附表1)、《收费管理情况清理登记表》(格式见附表2)、《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格式见附表4),并形成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在收费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的,还要填报《收费违规问题情况登记表》(格式见附表3)。
      (2)以上报表,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负责人要签字确认,以承诺所报告情况的真实性和全面性。市属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务于8月30日前报主管部门;各地区所属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地区内部具体报送程序由各地区自行确定)务于8月30日前报本地区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各主管部门和各地区应确保归集报表没有遗漏。
      各主管部门、各地区归集各单位上报的报表并分类汇总,填列《银行账户开设管理情况清理登记表》、《收费管理情况清理登记表》和《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格式见附表5)并形成书面总结材料。
      9月6日前,各主管部门向市民政局报送以下资料:
      ①汇总后的附表1;②汇总后的附表2;③自查自纠工作书面总结材料;④汇总后的附表5;⑤存在收费问题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填报的附表3和情况说明;⑥存在“小金库”问题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填报的附表4和情况说明。
      各地区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向市民政局报送下列材料:①自查自纠工作书面总结材料;②汇总后的附表5;③存在“小金库”问题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填报的附表4和情况说明。
      各主管部门归集并汇总的银行账户、收费清理情况由市民政局登记备案,并据此进一步做好整改规范工作;各地区归集并汇总的银行账户、收费清理情况由各地区自行指定相关部门登记备案,并据此进一步做好整改规范工作。
      (3)市民政局负责形成全市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自查自纠阶段工作组织实施的情况说明,并确定各地区各部门上报的自查自纠相关材料没有遗漏,于9月7日前将下列材料移交沈阳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①各地区各部门填报的附表5;②存在“小金库”问题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填报的附表4和情况说明;③各地区各部门自查自纠工作书面总结材料;④全市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自查自纠阶段工作组织实施的情况说明。
      沈阳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并撰写全市自查自纠工作总结报告,上报沈阳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重点检查(截至2010年11月10日)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市民政局及各地区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组织监察、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共同实施重点检查。     
      1.重点检查单位的选择。
      重点检查面不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5%,重点领域和重点单位检查面不低于20%。
      重点单位的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从社会团体的类型看,要将行业性社会团体作为检查重点;从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与政府部门的关系看,要将有政府资助特别是有财政拨款、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特别是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作为检查重点;从日常监管及治理工作的情况看,要将有举报线索、社会各界反应强烈、财务会计工作基础薄弱、工作走过场以及过去监督检查存在问题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作为检查重点。
      其中,要重点关注垄断性行业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多的社会团体;与业务主管部门合署办公的社会团体;有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政府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社会团体。
      2.重点检查工作的有关要求。
      (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和区县两级分别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的重点检查工作。市对区县要进行指导督促,还可根据情况适当进行抽查。
      (2)市本级重点检查查出问题的认定、处理意见由市民政局汇总提出,由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并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具体实施;各地区负责本地区查出问题的认定及处理工作。
      (3)各地区要将本地区重点检查工作总结及情况报表(格式见附表6)于11月10日前报送市民政局。
      (4)市民政局负责归集市本级以及各地区上报的重点检查情况,确定无遗漏后于11月12日前移交沈阳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汇总并负责撰写全市重点检查工作总结报告,上报沈阳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整改落实(截至2010年12月10日)
      各社会团体要针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一方面要督促各单位对自查发现的问题纠正到位;另一方面,要针对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统一处理、处罚、处分标准和尺度,依纪依法处理“小金库”问题。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在整改过程中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不属于“小金库”的财政财务违规问题,由财政、审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处罚;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的,由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机关处理处罚的有关程序和具体规定,依法给予处理处罚;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市及各地区各部门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各违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对治理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能立即整改的,要将整改后的相关说明及证明材料随同相应工作阶段的报表一并上报。整改需要一定时间的,要抓紧落实,于2010年12月10日前上报整改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等。其中市直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以及市抽查的区县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的整改结果直接报送市民政局;各地区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的整改结果由各地区汇总后报送市民政局,由其确定无遗漏后于12月14日前移交沈阳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区各部门还要将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情况,填报《沈阳市“小金库”问题违纪人员处理情况统计表》(格式见附表7),于12月10日前报市纪委党风室。
      沈阳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面总结分析2010年全市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形成全市治理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题报告,经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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