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46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5〕10号)精神,不断完善我市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企事业单位为补充的“四位一体”的养老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投入养老事业,现对我市行政区域内,民办养老机构给予适当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类别
本次补贴类别分为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类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区域性居家服务中心举办补贴。
二、补贴条件
(一)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补贴
1.经区、县(市)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2.机构建设和经营管理须符合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49号令)的相关规定;
3.取得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
4.财务核算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账目清晰;
5.申请补助年度内年检合格且无严重责任事故;
6.依法经营,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监管。
(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类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1.经区、县(市)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2.机构建设和经营管理须符合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49号令)的相关规定;
3.取得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
4.财务核算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账目清晰;
5.与入住老人按规定签订《养老机构入住合同书》;
6.申请补助年度内年检合格且无严重责任事故;
7.依法经营,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监管;
8.公建养老机构由社会组织或个人经营的应提供公建民营协议。
(三)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举办补贴
1.符合《市民政局关于建设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相关意见的通知》(沈民办发〔2014〕48号)要求,经区、县(市)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2.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与政府职能部门签署的相关合同;
3.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提供从事养老服务业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4.建筑单体设计应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规定;
5.有规范的管理制度。
三、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补贴
1.属于利用自有房产新建或改扩建的民办养老机构,符合养老机构建设标准的,每张床位补贴1万元。属于租赁建设的,房屋租期5年以上(含5年),每张床位补贴6000元;
2.床位核定按每张床建筑面积20平方米测算,老人居室的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4平方米,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8平方米,合居型使用面积每张床位不小于5平方米。养老机构建筑面积按照产权证明面积为准,也可参照消防审批面积;
3.补助资金分5年拨付,市、区县(市)两级财政按7:3配比。
(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类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1.对已运营并达到星级标准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类养老机构,按照实际入住人数(沈阳市户籍)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运营补贴;
2.人数核定按照实际入住(沈阳市户籍)老人数和月数计算,以各养老机构在沈阳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登记数为核定标准,做到入院和退院及时更新。入住养老机构的老人数不能超过该院核定的养老床位数量;
3.所需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按7:3配比。
(三)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举办补贴
对各区、县(市)新建、改(扩)建的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市财政每个按5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举办补贴。举办补贴用于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装修、改造、购买物品等。
四、申报及资金拨付程序
(一)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补贴
1.申报
(1)养老机构向所在区、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补助报告(每半年受理一次),报告须明确机构建筑面积、设床位数、建筑布局平面图、配套服务功能室面积(明确活动室、阅览室、厨房、餐厅等场所面积);
(2)填写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审批表》(附件1);
(3)提交相关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政部门年检合格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卫生许可证明、环境评估证明、接受资助5年内不得转向经营承诺书、养老机构产权证或五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改扩建的部分房产要有与原养老机构分离的房产证明和消防审批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一式五份(养老机构、区县(市)民政局、区县(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保留一份存档备案,档案要做到一院一档,永久保存)。
2.初审
区、县(市)民政局及财政局按照补助范围、补助标准等规定,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养老机构进行逐一评估、核查、提出意见。
3.审核
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提交的初审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查验,审核后填写《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核定单》(附件2)。
4.资金拨付
市民政局将全市年度核定的总体情况及统计表报市财政局核定后,由市财政局向各区、县(市)财政局发文并拨款,区、县(市)财政局将市级及区级配套资金一并拨付区、县(市)民政局,区、县(市)民政局将相关资金拨付申办机构。
(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类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1.申报
(1)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在每年4月1日前向所在区、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填写《辽宁省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审批表》(附件3)、《辽宁省民办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基本情况明细表》(附件4);
(3)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运营满一年的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机构年检报告书》、补贴资金使用计划。
以上材料均需一式五份(养老机构、区县(市)民政局、区县(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保留一份存档备案,档案要做到一院一档,永久保存)。
2.初审
每年的5月1日前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实地考察,对申报的养老机构按照申报床位的比例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10%。区级民政、财政部门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在《辽宁省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审批表》上盖章确认,并将《辽宁省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汇总表》(附件5)与相关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市民政、财政局。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将申报材料退回养老机构,并书面说明原因。
3.审核
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审核材料进行复核审定后并实地考察。核实养老机构实际入住老人情况,对申报的养老机构按照申报床位的比例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5%。审查合格后,在《辽宁省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审批表》上盖章确认。
4.资金拨付
市民政局将全市上一年度核定的总体情况及统计表报市财政局核定后,市财政局向各区、县(市)财政局发文并拨款,区、县(市)财政局将市级及区级配套资金一并拨付区、县(市)民政局,区、县(市)民政局将相关资金拨付申办机构。
(三)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举办补贴的申报程序
1.申报
(1)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承办的主体(如: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向所在区、县(市)民政局提出申请资助报告,报告须明确机构建筑面积、引进的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的服务项目等内容;
(2)填写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资助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举办补贴审批表》(附件6);
(3)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与政府职能部门签署的相关合同、卫生许可证明、环境评估证明、消防审批手续。
以上材料均需一式五份(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区县(市)民政局、区县(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保留一份存档备案,档案要做到一院一档,永久保存)。
2.初审
各区、县(市)民政局会同同级财政局按照资助范围、标准等规定,对申报的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进行评估、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在《资助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举办补贴审批表》上盖章确认,并将相关申报材料上报市民政局。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将申报材料退回该机构,并书面说明原因。
3.审核
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提交的初审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查验。
4.资金拨付。
市民政局每年10月1日前将新增的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数量及统计表报市财政局核定后,由市财政局向各区、县(市)财政局发文并拨款,区、县(市)财政局将市级资金拨付区、县(市)民政局,区、县(市)民政局将相关资金拨付申办机构。
五、补贴资金使用和管理
(一)补贴资金应用于改善老人的生活质量和居住环境,主要包括养老机构和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基础设施改造、设备更新和添置,老人服务用品购置和其他为入住老人服务的项目。
(二)补贴资金的使用违反规定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督促限期整改;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或在经营过程中改变性质或设施用途的,情节严重的,补贴资金全部追缴。
(三)受助养老机构和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积极主动配合财政、民政部门检查,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补贴制度落实到位。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将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监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要有专人负责对补贴资金的管理,遇到问题要及时通报。做好档案的建设与管理,及时归档各项申请审核及资金拨付材料,确保这项工作运行有据可查。
(二)加大核对力度,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要按照文件要求,对养老机构提出的补贴申请及时受理,实地核查,认真核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人数量、新增养老机构床位数量,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对虚报数据的养老机构,取消补贴资金的发放。对核对不认真的单位、个人,要在全市进行通报,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加大监督力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要加大对养老机构补贴的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市民政局、财政局将不定期对养老机构补贴的发放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发放不及时、挤占挪用的,要在全市进行通报,追回补贴资金,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问题严重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创造良好社会氛围。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要充分利用门户网站、报纸刊登、广播影视等媒体对养老机构补贴进行公示,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同时,要广泛宣传民办养老机构补贴政策,提高全社会对这项政策的知晓度,鼓励更多的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养老服务事业中来,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进一步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1.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审批表;
2.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核定单;
3.辽宁省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审批表;
4.辽宁省民办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基本情况明细表;
5.辽宁省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汇总表;
6.资助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举办补贴审批表。
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15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