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下列社会组织(具体名单见附件)存在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2023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结合《辽宁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中的“无正当理由,1年不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参加年度检查”和“1年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参加年检”的从轻处罚情形,本机关对下列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下列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本机关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堤西路529-2号909室
联系部门: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社会团体联系人:郭猛
电 话:024-23469722
民办非企业单位联系人:杨春光
电 话:024-23468055
沈阳市民政局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