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下列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2023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结合《辽宁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中的“无正当理由,1年不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参加年度检查”和“1年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参加年检”的从轻处罚情形,拟对下列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请下列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如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下列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要求陈述、申辩,下列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本机关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堤西路529-2号沈阳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联系人:郭 猛(社会团体) 电 话:024-23469722
杨春光(民办非企业单位) 电 话:024-23468055
附件:拟给予警告的社会组织名单
沈阳市民政局
2025年3月25日
附件
拟给予警告的社会组织名单(15家)
一、社会团体(10家)
1.沈阳市变压器组件制造行业协会
2.沈阳市供应商联合会
3.沈阳市广场健身舞协会
4.沈阳市滑板协会
5.沈阳市科技传播促进会
6.沈阳市旗袍商会
7.沈阳市球迷协会
8.沈阳市文玩协会
9.沈阳塑料产业协会
10.沈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研究会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5家)
1.辽宁博达人力资源职业培训学校
2.辽宁省英博睿职业培训学校
3.沈阳市天驰赛鸽俱乐部
4.沈阳市指尖传统文化交流中心
5.沈阳市东邦少数民族交响乐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