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社会团体高质量发展,着力防范化解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风险隐患,根据民政部、省民政厅部署要求,决定于2022年5月-7月,在全市社会团体中开展规范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现向社会公布市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违规问题投诉举报电话。
受理范围
全市各级社会团体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机构存在下列违规情形的,均可进行投诉举报。
1.分支(代表)机构已完成社会团体授权任务和宗旨使命,未予终止的;
2.社会团体超出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
3.分支(代表)机构另行制订章程的;
4.分支(代表)机构名称或业务范围有相同相似的;
5.社会团体未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擅自设立、变更、终止分支(代表)机构的;
6.分支(代表)机构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的;
7.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
8.社会团体未经业务主管单位或者外事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境外分支(代表)机构的;
9.社会团体以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的;
10.社会团体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的;
11.社会团体在年检或年报中瞒报、漏报分支(代表)机构的。
12.分支(代表)机构以各类法人组织名称命名的,如“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
13.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辽宁”“全省”“辽”等字样;
14.除代表机构外,分支(代表)机构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15.分支(代表)机构的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法定账户统一核算、管理的;
16.分支(代表)机构开设独立银行账户的;
17.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专项基金超规定范围使用,用于经营性投资或者购买企业债券、股票、投资基金的。
18.分支(代表)机构超章程业务范围或活动地域开展活动;
19.分支(代表)机构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
20.分支(代表)机构开展活动时未冠所属社会团体全称的;
21.分支(代表)机构内部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运转的;
22.分支(代表)机构拒不服从社会团体领导和管理的;
23.分支(代表)机构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开展活动的;
24.分支(代表)机构存在违规收费或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一讲两坛三会”等活动的;
25.分支(代表)机构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或为其提供便利。
受理方式
1.举报电话:024-23474741(限工作日上午9:00-11:20;下午13:00-17:20)。
2.举报邮箱:sy23474741@163.com
3.信函邮寄地址:沈阳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沈阳市和平区图门路20号404房间(邮编:110002)
投诉举报反映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一般应包括涉嫌违规的社会团体及分支(代表)机构名称、发生时间、事实概况及相关证据材料、联系方式等,并对证据材料真实性负法律责任。提倡实名举报、书面举报,并提供举报人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投诉举报线索的查处工作,促进我市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
沈阳市民政局
202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