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条件
凡社会组织领导层和常设机构中有3名以上(含3名)中共正式党员,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一)凡社会组织领导层和常设机构中有3名以上(含3名,不超过50名)中共正式党员的,设立党支部。其中中共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可设立党支部委员会。
(二)中共正式党员50名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中共正式党员不足50名的,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三)中共正式党员100名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共正式党员不足100名的,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四)中共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按照类型相近、行业相通、地域相邻的原则,采取联合组建、行业统建、单位联建、挂靠组建等方式建立联合党支部。
二、成立程序
(一)核查党员情况。核查本社会组织中党员的基本情况。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完成党员登记工作。
(二)成立筹备组。筹备组由党员身份的主要负责人临时负责,由若干名党员代表组成。主要工作:广泛听取党员和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充分征求理事会、监事会及主要负责人的意见,酝酿推荐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组织召开筹备工作会议,等等。
(三)召开筹备会议。全体党员或党员代表参加,非党员身份的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须列席会议。会议需表决通过党组织成立事项、在初步人选的基础上确定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
(四)提交成立申请。以社会组织名义,向上级党委提交成立党组织的书面请示,加盖社会组织公章。
(五)考察党组织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上级党委按照相关规定,对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考察。
(六)上级党委审核、批复。上级党委根据材料审核、考察等情况,经研究通过,正式批复同意成立党组织以及书记(委员、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筹备组做好党员大会筹备相关工作。
(七)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要求,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委员)。
(八)呈报选举结果的请示。根据党员大会选举情况,向上级党委报送选举结果请示。
(九)批复选举结果。上级党委审核选举过程、工作程序、文件后正式对选举结果予以批复。党组织正式开展党的活动。
三、其他事项
党组织成立后,要做好筹备工作的相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要根据实际制定党组织的工作计划和制度,完善党组织活动的场地,购置设施设备及学习资料,刻制党组织印章等。要严格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开展党的活动。
温馨提示
党建中若有疑问,请咨询沈阳市社会组织党委办公室(23468055)。